六、对“soft law”的符号学解释
《王邵文》的作者说“首当其冲的问题是,西方所谓的‘soft law’是否被中国的软法论者真正弄清楚了。这种担心的依据在于对如下观点的认同,即在跨文化沟通中,有些词语在各种语言中同时频繁出现,构成文化话语实践中‘共同的’意义单位。这种‘共同性’,往往既是理解的起点,又是误解的关键。因为他们从属于不同的‘语言游戏’,受制于不同的‘游戏规则’,而彼此间只有‘家族类似’而无‘共同本质’(维特根斯坦语)。它们以各自的方法创造世界和规范行为,同时又在跨文化沟通中被‘重写’(翻译),形成一种以词语符号为外饰的多元文化‘共生态’。”(《跨文化对话》第一辑,上海文化出版社1998年版,第150页。)简单一点说就是西方有西方的情况,中国有中国的情况,西方的土地能够长出“soft law”来,却不能因此就强迫中国的土地长出“软法”,南橘北枳并非仅仅是一个寓言。因此,软法论者‘从西而东’的论证并不构成软法成立的充分条件,中国的发展只能是有选择地借鉴西方而不是把西方作为逻辑起点,这一点毫无疑问。”
上面的质疑是有力的,也是有效的。我的答复是:第一、对于上述维特根斯坦的言说,我也是认同的。但是,问题的实质在于,与西方国家相比较,法律本质上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苏力语),诚如上述引文所言,中国有中国的软法律,西方有西方的软法律。汉语中的“软法律”作为一种语义符号,它的能指和“soft law”的能指是一致的,但是两者的所指是交叉和扭结的,既有相似处也有不同处,主要是各自符号中“国家强制力”编码量的多寡问题,或者,是直接强制和间接威慑的不同。我们对软法律的研究是服务于我国的法治实践而不是服务于西方的法治实践的,因此,在国际交流上有这种“家族类似”足矣。比如,一般来说,我只需要让美国人知道我弟弟是“brother”就足够了。第二、在软法律(soft law)和硬法律(hard law)间存在对照关系,在这一点上大家都是一样的。第三、符号在语义层不变的情形下,语用层的扩张和散射是合理的也是正常的,不见得都会导致误解。第四、符号只有在进行符号传播的时候才有意义,如果符号的传播过程不至于发生信号扭曲和失真,那么就可以在传播者和受众之间建立共同的“意义交换空间”。更何况,无论是在法律实践中还是在法学研究中,软法律的意义编码和传送存在着许多其他的法学词项和法学命题的围护。因此,“软法律”概念的成立不是没有充分条件的,而是水到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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