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软法不是一个童话!——与王学辉教授、邵长茂律师商榷

  其次,《王邵文》在语言逻辑上存在着比较明显的自相矛盾
  《王邵文》为了证明罗教授的“倡导软法律”,所举证的罗教授的原话是这样的:“软法现象早就存在,只是一直没有使用一个合适的语词来对此加以概括” 罗教授明明是说:软法律是一种“现象”。那么,我倒要请教两位先生,一种现象,它怎么可能被罗教授倡导出来呢?唉!我不能不说,作者的举证水平和学术论证水平也确实是一种类似童话幻想的阶段。没听懂别人在说什么,马上就批,也是目前中国学术研究界幼稚浮躁的一种表现。欲有武器的批判,必有共用的和平等的武器。武器不同,学术批判便犹如执弓人与坦克之间的战斗,是无所谓学理平等的。学术研究、初步的和基本的武器是逻辑和哲学,只有大家同时掌握这样的武器,才可能进行共同的对话和同级的学术研究的。
  
  三、 软法不是“潜规则”也不是“反法律”
  《王邵文》的作者先是将名声不佳的“潜规则”扔进软法律体系,然后,又把软法律界定成“反法律的行为规则”。这实际上是一种错误的学术理解和童话式联想。
  首先,关于软法律和潜规则的分别,我早有文章述说两者之别,摘录如下:
  当笔酬定律遭遇法律——尤其是在这个实际的案件中——我们立马看到了混水和清水的区别:一方的行为所依据的潜规则是非正义性的,而另一方的对应性控诉和反抗就具有了正义性——这是法院判决的“背后之理”。因此,吴思先生之败诉,根子上不是因为法院有“横规则”,或者是因为“法院里的潜规则居然不潜了”,而是因为吴思先生和报社行事所依据的潜规则本身欠缺正义性所致。引申到我这文章的标题上来,那就是:软法律之所以不是潜规则,主要是因为两种制度分野在正义性上。这种分野,无论在学术上还是实践上都是适用的。
  那么,是否所有的潜规则都不具有正义性呢?那也未必。我只是说上述的笔酬定律基本上不具有正义性,因为它成为当前社会里各种不善良“文行”的行为模式。在一个非法治的古代中国社会中,皇帝握着一杆最大的笔,他的笔酬是整个社会的最大财富,笔本身就是正义,谁敢说他的不是?现代社会是法制/法治社会,那种比较阴晦的笔酬定律固然存在,却已经不能构成左右他人和社会的内化性规则了——就象肉中的刺永远不能内化成肉一样。因此,潜规则与法律的制度分野也显现在这一个方面了,那就是合法性。凡是不合乎法制/法治精神与原则的潜规则,是不可能形成正式制度的,甚至连非正式制度都不准许它的潜入。除非具体的法律本身是恶法,那么,判断正义和非正义的衡准就是法律,这当无疑义。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