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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法不是一个童话!——与王学辉教授、邵长茂律师商榷

  看了上面的文字,也许有读者会觉得我有点吹毛求疵和乱开玩笑。其实不然。学术,本来就是科学活动;学术文章,是断不能缺少语言严谨与论说符号的科学性的。所以,胡适先生云:大胆假设、小心求证。法学研究本来就是一种科学活动,概念也本来就是学术思维之网上的纽结。假如能指不正确、自然无法达到所指的明确的。法,在法学研究对象的意义上,本来有主观法与客观法的不同。软法律是客观的现象而不是主观的幻想和童话故事,这起码是我描述和研究软法律的基本立场和观点。因此,即使吹毛求疵一番,也是廓清学理研究对象所必须的。
  转论:两位先生的“刁难”虽然遣送辞藻方面的准确性稍差、并彰显其知识储备的不足,但却是很有学术价值的,我非常喜欢这样的刁难。因为,它促进了我对“软法律”一词的符号学深思和语义求证,这既是《王邵文》对“软法律”调侃和戏噱的背后之理,也是我必须认真继续回应和答复的。
  
  二、软法律是被倡导出来的还是被发现出来的?
  首先,软法律是被发现的
  《王邵文》说:“罗教授倡导的‘软法’是颠覆性的……”,这句话粗看上去,好象没有什么语法上的毛病,但是,一旦写成学术语言出来,就已经是对软法律研究的理解错误了。因为,所谓“软法律”,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法律现象,是法学理论研究的和/或现象学意义上的学术论说客体或者标的。
  既然软法律是客体或者标的,那么,它就是根本不可能被罗豪才教授所“倡导”出来的。比如,天文学家可以研究小行星,但是却没有办法倡导出来一个小行星——如同一台没有办法生产出思想和智识的电脑一样——所以,软法律,作为一种客观现象,是从来不可能被罗教授的主观能动性所“倡导”出来的——它本来就在那里、它实际上就在那里!我们只是也只能描述它和研究它而无法倡导它!
  但是,问题不仅仅在于此,而是在于《王邵文》作者的意识里,还没有把“作为现象的法律”和“作为想象的法律”区别开来进行研究,这恰巧是中国理论法学整体幼稚的一种表现。法律固然可以被主权者制定或者倡导出来,但是,在法律没有完成社会化过程前,尽管可能有理论上的价值,却是没有社会使用价值的——因此,研究“作为现象的法律”是描述性法学研究;研究“作为想象的法律”是规范性法学研究,两种学术论说的分野恰恰就在这里:前者是唯物主义者,后者是唯心主义者。
  (继论)——基本的法哲学常识告诉我们:现象学意义上的社会法律事实是不可能被倡导出来的!充其量,只是“我思故我在”而已。借《王邵文》中的一句话:“事物真实本质的显现往往姗姗来迟”。遗憾的是,《王邵文》的作者在没有搞清楚什么叫做“软法律事物”的前提下,就在不科学的思维中分析批判事物本质,这不出笑话才怪!——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找到一个真正的和/或证据学意义上的软法律文本作为学术分析对象。而我将稍后出示并解析一个软法律文本,相信读者是可以从我出示的文本中对照出这种笑话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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