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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药品购销中公务受贿与商业受贿之司法适用

  在《刑法》修正案(六)草案颁布生效以前,学者们对医生是否具备受贿罪主体资格存在分歧。而具体到司法实践,亦因法律规定笼统而困难重重。针对药品回扣的罪与非罪的讨论,目前大体有两种主要观点,即肯定说和否定说。以中国政法大学曲新久教授为代表的肯定说认为,目前临床医生行为中的“公务性”成分越来越淡薄,处方行为看似医生的一种脑力劳动,但不能就此认为收受处方回扣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以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为代表的否定说认为,在我国现有医院大多是国有医院,但普通的临床医生并不行使国家权力,所以当然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主体的规定。我国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对医生收受处方回扣这类违法行为,在刑法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仅按违规违纪处理即可,即只能对其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多数学者认为97年《刑法》163条规定的商业受贿罪不能包括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在社会各方的呼吁下,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六)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在草案中关于扩大商业贿赂犯罪主体的内容尤为引人关注。此次《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一旦通过并颁布实施,就意味着给药品回扣是否属于犯罪有了明确答案。《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中,将97年《刑法》中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就自然可以包括医疗机构中的广大医疗技术服务人员,这包括执业医师、执业药师、护士等。
  2.4 对受贿罪处罚的正确理解
  根据97年《刑法》的规定,犯商业受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本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并没有具体标准,199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过《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索取或者收受贿赂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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