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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药品购销中公务受贿与商业受贿之司法适用

  1.5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正确理解
  本罪所涉及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关于经济往来中禁止收受回扣和各种名义的手续费的规定。这包括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务院《关于严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的通知》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这些规定的主要
  内容包括:在药品购销交易中,如果需要给医疗机构优惠,可以采取明示方式给予对方价格折扣,不能采取回扣或者各种名义的手续费的方式,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账。 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把握以下几个概念:
  ①所谓折扣,即药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药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收取或收取后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②所谓明示和入账,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药品购销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营收人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③所谓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药品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药品价款。
  ④所谓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物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在药品购销中,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
  ⑤所谓“手续费”,是指在药品购销活动中,除回扣以外,违反国家规定支付给有关公务人员的各种名义的钱或物,如佣金、信息费、顾问费、劳务费、辛苦费、好处费。根据这些规定,收受回扣或者各种名义的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就应以受贿论处。
  1.6 对受贿罪立案标准的正确理解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受贿数额在 5000元以上的;(2) 个人受贿数额不满 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②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③强行索取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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