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法律角度看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经济补偿问题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大国,但是封建统治时间很长,君权本位思想根源很深,也很典型。“国家责任”直到民主革命之后才出现。我们经常在媒体报道中可以发现这样一个现象,当养殖户接过国家发放的补偿金后,在他们的心中存有的是对政府的感激和报恩之情。这是一种最古老的质朴情感,然而,这却是现代社会公民对待权利的一种观念上的误区。在他们的心目中是否意识到,政府的这种行为应当是现代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意识到,则说明他们已经具备这种权利意识;反之,则说明我们的政府还有责任澄清人们在这个问题上的模糊观念、去培养他们的权利意识。因为,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确是现代政府的责任,而这些人有权利要求从国家获得补偿。
  禽流感灾害绝非一般的农业灾害,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与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密切相关,使得这种灾害已经转化为一种公共灾害或者说一种社会公共危机。可以看出,禽流感疫情使我国经济尤其是家禽养殖业遭受重大损失,而国家及时给予养殖户以适当的补偿,我国的社会保障机制发挥了它应有的作用。然而,综观事情发展的整个过程,作为重要金融工具的保险这一保障机制在抗击禽流感疫情中却没有体现出其应有作用。显然,国家对养殖户的损失补偿只是一种“合理补偿”,是一种相对的、不完全的补偿;如果有保险机制的配合,则可使养殖户的损失补偿趋于完全、更加合理化。
  禽流感给中国的养殖业和禽类出口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而这损失基本不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内,不是保险公司不想承担,是因为受损的养殖场主和企业根本就没有参加这个保险,而更深的原因是.不是他们不想参加,而是他们根本就没有资格上保险。对于大多数的养殖场主和企业来说,这一系列农业保险的台阶实在是太高了!
  在湖南省,唯一仍在经营农业保险的湖南某财险公司提供的数据表明:全省1200多万户农户,无一购买养鸡保险.保险公司只能爱莫能助。农业保险是为农业生产提供灾害损失保障的,主要包括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尽管农业保险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但是它的发展却受到重重阻碍。从买方来看,饲养户的保险意识不强,保险覆盖面低,保险条件高成为主要原因。从卖方看,适合农村实际的保险品种不多。两方面的原因导致目前我国应对突发禽流感类疫情毅然全部依靠政府补贴。在欧洲,保险赔款占灾害损失的比例约为20%,而在我国,这一比例仅为1%。
  实际上,农业灾害社会保险是国家的一种宪法责任和法律责任。农业灾害社会保险,首先是一种社会保障,表现为一种国家责任、一种政府行为。这种责任又首先表现为一种国家和政府在宪法上的“照顾义务”。1793年《法国宪法》正式确立了政府解除贫困的责任,1918年《魏玛宪法》规定了公民的经济权利,并特别规定了公民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确立了社会保障成为公民宪法上之权利,而20世纪30年代凯恩斯对社会经济领域的国家干预理论的盛行又明确了国家社会保障责任和国家照顾义务。我国2004年《宪法》在第14条第4款则明确表明“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可见,社会保障在中国已具有宪法保障基础,这也为我们进行农业灾害社会保险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了宪法上的理论基础。因此,公民在发生类似于禽流感等公共灾害的情况下,就有权利要求国家给予物质帮助或者进行补偿,国家则通过诸如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方式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当禽流感疫情在我国发生之后,我国政府所采取的一系列坚决而果断的决策和措施充分地体现了国家的法律责任。我国政府完全可以效仿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在农业灾害方面建立一种由国家提供补贴的强制保险机制,同时规定凡是不参加农业灾害社会保险的养殖户,不得享有政府给予的其他福利或税收优惠政策。除了中央、地方政府外,养殖户同样也是保险费的缴纳人,其缴纳保险费的多少要视当地居民的收入状况而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