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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看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经济补偿问题

从法律角度看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经济补偿问题


王岳


【摘要】2004年和今年爆发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政府都明确提出对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地区扑杀家禽的损失给予合理的补偿,对家禽强制免疫的实行免费,使群众无后顾之忧。笔者从禽流感的补偿问题出发,试图讨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国家责任以及解决这一自然灾害的农业灾害社会保险问题。

【关键词】禽流感,补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全文】
  2004年和今年爆发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政府都明确提出对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地区扑杀家禽的损失给予合理的补偿,对家禽强制免疫的实行免费,使群众无后顾之忧。对按规定扑杀和强制免疫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面对禽流感,我国政府实行了对扑杀家禽合理补偿政策,这实际是一种行政补偿。
  所谓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政行为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或损害,或因公共利益需要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失或损害而由行政机关给予一定补偿的制度。
  应当说,对养殖户进行补偿是社会公平、利益平衡的要求。从利益的角度出发,养殖户所进行的家禽养殖行为体现的是一种个人利益行为,但也是为社会其他利益群体进行养殖,表现为个人利益的一种外化。虽然说,养殖户应当有义务对家禽进行防疫,但是由于禽类疾病的发生存在着不确定性、更由于禽类疫病的易传染性、破坏性,因而使得养殖户不可能承担这突然的灾害、以及由此所致的为了防止疫病的扩散而对大批家禽进行扑杀、强制免疫的损失费用。既然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实施的行为,那么,享受公共利益的全体社会就应该共同负担有关损失,这样才有利于调整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2004年修改的《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从我国《宪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对受损失的养殖户进行补偿是社会公平的要求,是公共利益的需要。社会公平通过合理的补偿、利益的正当分配而得到了体现,同时受损失者的利益则通过社会保障机制得到实现。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明确规定了行政补偿,甚至在宪法中予以确认。如法国《人权宣言》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明显必要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补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也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补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英国的《王权诉讼法》也确立了行政补偿制度。20世纪特别是二战以后,随着合法财产不可侵犯、社会公共负担平等观念和理论的形成,行政补偿制度作为保证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善。遗憾的是,我国至今尚未有一部对行政补偿制度作出专门规定的法律,在国家赔偿法中也没有就行政补偿专门作出规定,在这方面的研究也较为薄弱。从近两年的非典和禽流感疫情流行中我们可以看出,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往往对整个社会构成危害或者威胁,因此需要动员整个社会和各个行政部门来克服和排除危机。但是,在2003年5月颁布施行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并没有就如何补偿公民因行政征用乃至行政即时强制措施而造成的损失作出相应的规定,可见,从健全和完善应急处理制度的角度来看,当务之急是要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补偿法,对行政补偿的原则、范围、标准、方式、程序、期限、救济等作出系统而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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