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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演进中的法律问题

                                         三 产业演进对行政制度的影响;
  产业演进主要通过对中国行政体制的影响来影响行政法体系。国际上有竞争力的产业集群无一例外都有良好的制度环境和竞争氛围,企业之间能够密切协作,集群的共生性、柔性等优势都能够得到充分发挥。但是我国长期以来的行政体制已经形成了集群发展的重要障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地区分割,二是部门分割。产业集群的发展通常是跨部门的和跨地区的,需要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但是,我国特有的”条条块块“直接导致集群内企业各类生产要素出现流动性障碍,市场体系的不完善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集群运行成本高起。可见,要发展一流的集群,必须打破条块分割,建立区域间、部门间良性互动的协调机制。这就涉及对我国行政立法制度的改革。
  同样的问题出现在产业融合之中。我们知道,产业融合的基本含义是要求产业之间互相渗透,产业链不断衍生,产业内部企业之间不断合并。产业融合本身就内涵着产业要素的重新整合,资源的重新分配。大量的省查要素出现跨部门流动的趋势,这对行政运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我国转轨时期的经济仍然有计划体制的烙印。不同行业分不同部门管辖,部门有代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的利益,行政法规严重缺乏协调性,统一性,部门利益在行政法规中得到淋漓尽至的体现。在这种管理体制下的企业又受经营范围的严格限制,从而使产业融合成本高企。比较经典的案例是当前热炒的“三网合一”问题。
  可见,产业演进的新趋势都告诉我们,只要建立完善的市场法制体制才能促进要素的低成本流动,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产业演进对我国契约制度的影响。
  前面已经谈到,产业垂直解体和组织网络化、虚拟化的问题。正是电子商务时代的信息传递机制导致了信息成本的不断降低。而信息成本的降低才可能使企业基于供应链集成的创新管理模式成为可能。虚拟企业组织本身最大的特性就是无限的弹性,一个企业可以随时调整他所具有的结盟关系或是彼此之间权利义务的内涵,换言之,如果法律使得企业之间要设立、撤销或者改变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过于困难,或者是要负担过大的成本,这都会造成发展虚拟组织的障碍(契约成本障碍)。因此,伴随企业虚拟化运行模式,首先我们要减低建构虚拟企业的构建成本。同时,由于不同型态的合作有不同的需求,有一些合作型态,是属于长期性的合作关系,有一些合作型态是属于短期性的合作关系,除了时间因素之外,有一些合作关系是属于大厂之间的合作关系,有一些的虚拟组织则是属于大厂与小厂之间的合作,由此可想而知,契约所需要的弹性相当的大。因此这个时候我们应该要进一步放宽契约法律规制(公司法合同法为主体)中的强行规定,从更广泛的意义上实现意思自治。而其中的重点一是放宽双方、多方的合同条款限制,包括签约形式限制,另一方面则是放宽公司法的组织形式限制,减低企业并购成本,促进企业的组织创新。美国学者认为要使企业能敏捷地对快速变动的商业环境做出快速的调整,法律应该提供企业经营者以下的选择 :(1)投资者可以弹性的选择管理阶层的架构(Managerial Infrastructure)。(2)投资者无论是在商业组织存续期间,或者是在商业组织撤销之后,都仅就其出资额负有限责任。(3)可以透过契约重新分配或是消除经理人的责任。(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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