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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演进中的法律问题

  产业组织垂直解体后,并不是简单的从一体化的科层到市场,而是形成网络化的关系,企业组织趋于虚拟化。网络指的是企业之间形成的介于企业与市场之间的一种交易与合作关系,Sturgeon(2002)将产业组织的网络化称之为“生产网络范式”(production network paradigm)(3)。根据网络中的企业在价值链(或生产的纵向链条)中所处的层次差异,可以将网络大致分为水平网络和垂直网络两种。所谓水平网络,是指网络中的企业处于价值链的同一层次,生产相同或者相似的产品或服务,在同一层面进行合作和竞争,跨国公司为了进行优势互补、加快创新步伐和降低风险而结成的技术联盟就属于水平网络;所谓垂直网络,是指网络中的企业处于价值链上下游的各个不同层次,生产各不相同的产品或服务,一家企业的产出是作为另一家企业的投入出现的。垂直解体后形成的企业网络属于垂直网络。网络化使企业的经营进入虚拟状态。Goldman等人(1991)最初提出虚拟企业的概念 。作为一种“无边界的企业组织形式”,它可以实现企业、供应商和客户之间的良好交互,具有可渗透的、可连续变化的界面接口。为了追求最大的适应性,虚拟企业是多个企业快速形成的临时公司(或部门)联盟,以把握快速变化的市场机遇 (John A. Byrne, 1993)(4)。虚拟企业没有固定的组织模式,它使用了一个或多个现有的组织机制,如合作关系、合资企业、战略联盟、供应商-转包商、特许经营或许可、外包、企业网络等。
  (三)产业融合化。(5)
  产业融合是高新技术及其产业作用于传统产业,使得两种产业或多种产业融为一体,形成一种新的产业。高新技术的发展特别是信息技术的革命及其强大的渗透力,打破了不同产业的边界,使不同产业之间相互渗透、相互融合,形成新的融合产业。产业融合不是几个产业的简单叠加,而是新产业与传统产业的融合,不是“混合物”,而是“化合物”,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质,也可以称之为交叉产业和边缘产业。在产业融合过程中,来自其它产业的企业也会加入进来,竞争会进一步激化。竞争激化的过程中,必然有企业倒闭和企业吸收合并等悲剧发生。但另一方面,产业融合也为企业提供了扩大规模,扩展事业范围,开发新产品、新服务等巨大的商机。经过这些过程,企业会演化出新的组织形式。在不同的产业领域内,产业融合以不同的方式演进,最终将促成整个产业结构的高度化、合理化,并构架出融合型的产业新体系。产业融合的主要方式有三种:一是高新技术的渗透融合。即高新技术及其相关产业向其它产业渗透、融合,并形成新的产业。如生物芯片、纳米电子、三网融合(即计算机、通讯和媒体的融合);二是信息技术产以及农业高新技术化、生物和信息技术对传统工业的改造(比如机械仿生、光机电一体化、机械电子)、电子商务、网络型金融机构等。二是产业间的延伸融合。即通过产业间的互补和延伸,实现产业间的融合。这类融合通过赋予原有产业新的附加功能和更强的竞争力,形成融合型的产业新体系。如现代农业生产服务体系、工业中服务比例上升、工业旅游、农业旅游等。三是产业内部的重组融合。重组融合主要发生在具有紧密联系的产业或同一产业内部不同行业之间,是指原本各自独立的产品或服务在同一标准组件束或集合下通过重组完全结为一体的整合过程。通过重组型融合而产生的产品或服务往往是不同于原有产品或服务的新型产品或服务。例如,第一产业内部的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等子产业之间,可以生物技术融合为基础,通过生物链重新整合,形成生态农业等新型产业形态。在信息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重组融合更多地表现为以信息技术为纽带的、产业链的上下游产业的重组融合,融合后生产的新产品表现出数字化、智能化和网络化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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