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贫富分化或专权统治的社会结构必然是一个“金字塔”型的等级结构,形成一面是奢华无度的“朱门酒肉臭”,另一面则是惨不忍睹的“路有冻死骨”的不良景象,它通行的主要是尊卑身份和特权原则,社会公平、正义和人道原则遭到践踏。上层权贵富豪往往视下层民众为粗俗低贱、甚至是低级种姓,进而表现出反民主、反平等的“傲慢的政治行为”,这无疑会形成对抗性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危机或革命,宪政和法治自然无从谈起。而人人均等的“矩形”社会结构,不仅在现实生活中很难见到(尤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就是建立起这样的社会结构,也会因其泯灭个性差异和成就大小而造成社会停滞,很难稳定长久,而且还会因缺少多元平衡制约因素而容易滋生集权统治和“大多数人的暴政”,宪政和法治也难以建立起来。事实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复杂分化,“财富的增加会改变社会分层结构的形态,从有强大下层基础的高大金字塔型向中产阶级日益强大的菱形的转变,影响到中产阶级的政治作用。强大的中产阶级,通过支持温和的和民主的政党以及遏制极端主义团体,可以缓解冲突。”(注:西摩·马丁·李普塞特,见前注(36),页38。)也就是说,中产阶级的兴起和发展壮大塑造了一种菱形(橄榄形)社会结构,这种社会结构使得权贵富豪和下层民众都呈少数,占主导地位的中产阶级形成了上层和下层社会的一个缓冲带,对上具有抗衡抵御作用,对下具有吸纳保护作用,不仅能够以中庸平衡思想来消解偏狭固执观念,而且为上、下层社会之间的流动提供了缓冲的广阔平台,增强其中和对流与协调均衡,从而消解等级落差和化解对抗性矛盾,稳定社会主流价值观,促进平等、自由、民主和社会稳定,这对于宪政和现代民主代议制的“正常生计”必不可少。(注:加塔诺·莫斯卡:《统治阶级》,贾鹤鹏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页467。)
从另一角度来看,中产阶级的居间地位也起到了社会权力的平衡器作用。分权制衡是宪政的根本性因素,但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不仅福利国家的权力在扩张膨胀,而且公司权力、社会垄断和官僚制体系也在不断发展,它不仅形成了一种市场规则无法补救或防止的社会“专制”力量,(注:斯科特·R·鲍曼:《现代公司与美国的政治思想》,页73。)甚至逐渐发展扩散成一种遍布社会的弥漫性、非中心、流动性的权力网络,个人在权力的线路中来回运动,处于同时接受和实施权力的状态之中,(注:《福柯访谈录:权力的眼睛》,严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页232~233。)个人的权利自由和理性平衡精神受到严重侵蚀和威胁。面对这种情况,一方面,社会在抵御国家权力侵害的同时,又需要国家权力对社会冲突予以合理、公正地协调,并切实施行必要的弱者保护与政治自由保障;而另一方面,则必须建立民间“自生自发”的制约平衡机制,以消解这些“社会霸权”力量。处于居间地位的中产阶级在这方面便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实,在宪政发展史上,具有典型意义的美国,就充分展现了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清教徒移民的重大作用,促进了网状的多元权力制衡状态的形成,为其宪政的确立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注:托克维尔,见前注(35)(上),页39;钱福臣:“宪政基因概论”,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5期。)而在当代,庞大中产阶级的经济分权所导致的财产分散化、均衡化倾向,无疑削弱了“社会霸权”力量的经济基础,同时,中产阶级又是社会公共领域的活跃分子和社会运动的主导力量,他们善于组织和利用民间社会团体来达到自己的目标。而这些团体“可以阻止国家或任何单一民间权力中心垄断全部政治资源;可以成为新意见的来源;可以成为向大部分公民进行宣传、特别是宣传反对意见的工具;可以训练人们的政治技巧,从而有助于提高他们关心和参与政治的水平。”(注:西摩·马丁·李普塞特,见前注(36),页39。)这就形成了一个横亘在国家与社会、社会与个人(群体)之间的结构空间和公共平台,促进了社会权力的多元化、分散化和互控与平衡,进而成为对抗“社会霸权”力量的社会平衡器,促进社会民主和为宪政原则提供保障。
当然,这里必须强调指出的是,我们关于中产阶级对宪政积极作用的分析和研究,绝不表明我们否认下层民众的伟大历史创造性和革命精神,也不表明我们否认上层社会“精英”的重要历史作用,更不表明中产阶级是最优秀的阶级以至把民主宪政的所有希望都寄托在它身上。事实上,中产阶级在特定的情况下也有可能走向极端主义而危及宪政和法治,它并非是完美无缺的,其积极作用也并不是绝对的。(注:西摩·马丁·李普塞特,见前注(36),页115~151。)而影响宪政的因素也正像学者们所分析的那样错综而复杂,并不仅仅是中产阶级这一个因素。我们这里只是从宪政的社会基础视角来展开中产阶级与宪政深层关系的分析,并进而得出上述“偏狭”结论的。
四、中产阶层的兴起与中国小康社会的宪政建设
自晚清以来,面对列强凌辱和朝廷衰败,无数仁人志士开始了以民主、科学、人权为目标的救亡图存与民族振兴运动,也从此揭开了中国民主和宪政进程的序幕。我们知道,现代宪政的基础是“人们对自由、平等的渴求和对乱施约束、歧视的权力以及对执政者不信任的心理”,(注:杉原泰雄:《
宪法的历史》,吕昶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页22。)但从清王朝到北洋军阀政府的立宪,却基本上是当权者作秀的手段,其主要目的则在于以宪政之名来维护专制和个人独裁之实。而赋有民主精神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却很快被反动派撕毁,随后的国民政府立宪也具有“军政”、“训政”和“党治”的意蕴,体现着官僚资本的要求,缺少真正的宪政精神。造成近代中国宪政难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国家吞噬社会的单元社会结构形态和中产阶级的阙如。具言之,支撑传统中国社会的是一种由“士、农、工、商”构成的等级结构,它形分而神不分,其整体完全服从于中央集权的“金字塔”式控制体系;同时,中国虽也有城市,但它不是“封建海洋”中异质的“岛屿”,而是同质的“暖流”,有市民但未形成近代“市民阶级”,更未形成承载现代商业文明并横亘于上层权贵与下层民众之间的中产阶级缓冲平台,所以,贫富悬殊和阶级对抗更显突出,绝大多数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民的起义和革命更为频繁,产生的社会冲击力也更大,因此,民主和宪政无以生成。而清王朝覆灭后,则由军阀和官僚资本控制了中国政局,商品经济发育不成熟,商业中产阶级也很难在瞬间成长起来,加之传统社会“金字塔”等级结构的惯性作用,故而未能真正形成可以抗衡专断权力的多元利益集团、多元权利诉求和自由法治信念,使得权力得不到分解、平衡和制约,宪政精神也就很难深入人心,形成了有
宪法而无宪政的不良局面。(注:马长山,见前注(21),页118~126;朱福惠:《
宪法至上——法治之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页132~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