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产阶级自由进取、理性宽容的行为方式,为自由秩序提供了必要保障
中产阶级的特有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塑造了其开放适中的行为取向,而这种行为取向则构成了现代宪政的重要内在驱动力量。
其一,中产阶级崇尚自由平等精神,促进了民主参与机制和自由权利保障机制的建立。最初,市民阶级生存的天然土壤就是商品和市场,他们在维护市场经济生活方式和捍卫城市自治权利的斗争中,形成了自由平等和民主法治精神。在由市民阶级走向成熟商业中产阶级的过程中,他们的这种自由平等追求就注入了启蒙精神之中,“对中产阶级来说,驱除个人行动自由的外在约束,乃是社会进步的证据”,(注:弗里德里希·沃特金斯,见前注(11),页122。)也是反对等级特权和专制权力的有力武器,从而为近代民主代议制、宪政和法治提供了必要的动力。但进入垄断资本主义之后,由于商业中产阶级队伍的萎缩,公共领域也因公众参与热情的消减而衰落,(注:David Croteau,Politics and the Divide,Temple University Press,Philadelphia,1995,p.4;另见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民主代议制和宪政秩序也出现了危机。然而,智识中产阶级的兴起则孕育着新生,其较高的教育素养和管理能力、市场经济生活的中流砥柱作用、开放创新和敬业拼搏的性格,使得他们不仅更多地传承和弘扬着市场经济的自由平等信念,而且,他们比上层权贵富豪更懂得相互尊重和理解,也比下层民众有更多的自主性要求,其居间作用便“相当于自由派的功效”,(注:圭多·德·拉吉罗,见前注(15),页409。)他们往往是当今不断上升的社会运动(如妇女和人权保护运动、绿色和平运动等等)的主要倡导者或参与者,也是使技术力量非神秘化——工具理性的重要“颠覆”者,因而是反对权力扩张和工具理性控制、捍卫自由权利和主体精神、重建公共领域和实现“政治复兴”的根本性动力,(注:卡尔·博格斯:《政治的终结》,陈家刚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页311~357。)进而成为当代民主发展、宪政变革和自由秩序的重要推进力量。
其二,中产阶级赋有理性宽容的性格,形成抑制专权和“民主利维坦”的重要力量。我们知道,没有现代民主对专制独裁的胜利,就没有宪政;但另一方面,没有对大众社会中“大多数人专制”这一“民主利维坦”的抑制,宪政也会被摧毁。(注:有关宪政对民主的平衡关系的论述,请参见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应奇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埃尔斯特、斯莱格斯塔德编:《宪政与民主》等。)这法国大革命、中国的“文化大革命”等“民主”、“人民”名义下的残酷悲剧所证实。而具有理性宽容品性的中产阶级,则恰恰发挥着对抗专断独裁和多数派专制双重威胁的重要平衡作用。
亚里士多德曾指出,过于富贵和过于贫贱的人们都是不愿顺从理性的引导的,而且,往往容易养成逞强放肆或懒散无赖的习性,这种习性无疑是大多数祸患之源。只有行于中庸才是最佳的善德,才最能使人顺从理性,中产阶级的品性就处在这种中间境界。(注:亚里士多德,见前注(37),页205。)而现代的研究也表明,上层社会一定程度的优越感、占有欲和控制欲,的确容易产生某种专断放纵倾向;另一方面,越是缺少经济稳定和安全感的人们,就“越可能支持简单化的政治观点,越不可能理解与自己意见不同的人,越不可能支持宽容的基本原则,越可能感到难以领会或容忍政治变革的渐进主义思想。”(注:西摩·马丁·李普塞特,见前注(36),页89。)这就很有可能为感情用事、狂热激进、扼杀不同声音的大多数人“暴政”埋下了祸根。中产阶级的中等社会地位和身份,使他们拼搏进取而又不失安分守己和节俭勤劳,为人处事更为宽和冷静和富有责任感,他们的理性多于激情,注重现实和规则,尤其是能够对不同的声音和不同的利益给予必要的理解、尊重和表达机会,并对“公共利益”给予应有的关切,故此,就更能协调、处理好个人、群体和社会共同体之间多元复合的复杂关系,包括中产阶级的子女教育,都更多地采用诉诸说理、宽容有序和偏重爱的训练方法,(注:拉尔夫·密里本德:《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沈汉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页35;西摩·马丁·李普塞特,见前注(36),页88。)因而形成了理性宽容的良好品性。而正是中产阶级的这种品性,能够确立多元利益、多元价值、多元权利和多元诉求的坚定信念,同时他们还深信,在多元主义社会中,“团结就是力量;差异产生自由”,(注: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页315。)因此,他们既能以财产自由追求、民主权利保障要求来抑制集权专制,又能以共和平衡精神、尊重少数原则来防止“大多数人的专制”,从而为多元有序、自由民主的宪政秩序创造了条件。
其三,中产阶级具备良好的公民意识,为宪政秩序提供了必要的文化基础。现代公民意识不仅展现着公民在国家和市民社会双重组织生活中的个性追求与共同体价值、自由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谐和统一,也展现着苏格拉底临终前放弃“溜之大吉”的肉体之我,而选择“雅典公民”之我的那种并非犬儒主义精神取向的理性自由精神,(注:W·李普曼:“公共哲学的复兴”,晓苓译,载刘军宁等编:《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书店1995年版。)因而是宪政秩序得以确立和运行的重要文化基础。它包括合理性意识、合法性意识和积极守法精神三元内在结构,(注:合理性意识主要是基于“公共理性”而对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正当性、合理性的价值评判和诉求,合法性意识主要是对具有正当性、合理性价值的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有效性的认同和服从,积极守法精神则主要是护法精神、权利主张精神和义务的自觉履行精神。马长山:“公民意识:中国法治进程的内驱力”,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体现着一种以参与者取向为主导,同时又兼容臣民取向和村民取向的“混合”文化。(注:加布里埃尔·阿尔蒙德、西德尼·维伯:《公民文化》,徐湘林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页22~35。)中产阶级赋有的自由理性意识、民主参与精神、中庸观念和保守品性,就更多地蕴含了这种价值诉求和文化精神,他们“在独立工作中受到良好训练,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而最重要的是具有这样的教养——那就是有能力体会他人的生活,用批判的目光看待自己,在思想的次要活动中理解与认识思想的统辖地位。”(注:圭多·德·拉吉罗,见前注(15),页410。)因而更容易养成良好的公民意识和品格,并化为民主生活和法治秩序中自由理性的公民行动,从而使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更为现实和有效,也能够通过“公共理性”的反思评判和民主参与机制,使法治在民主、开放的选择中回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从而为宪政和自由秩序提供了必要保障。
(四)中产阶级的居间平衡地位形成了开放对流的社会稳定结构
宪政和法治作为一种制度和生活方式,不仅深受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的影响,也与社会结构密切相关。亚里士多德在深入研究了古希腊诸城邦政制后就指出,一个城邦如果穷人为数众多,就会建立一个平民政体;如果富人和贵族阶级占优势,就会产生寡头政体。这两种政体往往缺少公共利益和平等原则的归依,甚至还可能出现僭政。而“倘使中产阶级的人数超过其它两个部分,或仅仅超过两者之一,就可能建立一个持久的共和政体。”(注:亚里士多德,见前注(37),页211。)这种中产阶级执政的混合政体具有一种中庸平衡精神,保证了其政体的优良性和安定性。尽管我们不能对此完全苟同,但亚里士多德确实道出了宪政与社会结构,尤其是与中产阶级的深层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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