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执行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也是引起执行问题的一个方面。在我国有一部分执行人员对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缺乏理解,在执行工作中以“帮助债权人要钱”为己任;有些执行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和线索置若罔闻,工作拖拉,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有些执行人员不深入调查研究,不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式和方法,使得一些动动脑筋稍加变通即可执行的案件,被人为地当作“骨头案件”搁置起来,导致当事人的不满;还有些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态度粗暴、蛮横、生硬,使当事人怀疑其有不轨执行或越法行为。总之,部分执行人员的方法、观念、态度存在很大问题,严重损坏了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
(二) 外因
1.部分被执行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故意逃避法院的执行。如想法设法转移财产,或公款私存、公车私挂,或多开户头、隐匿存款,或搞一些假的财产证明等,制造无履行能力的假象,欺骗法院,最终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还不够健全,对经济交往中的种种欺诈行为制裁不力,对欠债不还者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无形中助长了这些群众的那种赖帐逃债的抵触心理,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一种不良的风气。
2.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这也是造成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难开展的原因之一。由于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几千年的封建文化、闭关自守、小农意识、乡土观念的影响,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十分普遍,这给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普遍发展了。但是,各地区、各行业的发展很不平衡,区域性的差异束缚着人们的思维形式。司法隶属行政导致长官意识,以言代法屡见不鲜。而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直接关系法院发展和前途的人、财、物等权力基本上掌握在地方手里,导致法院难以真正地独立于地方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产生了司法地方化的倾向。因此,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对司法上的平等性、公正性、统一性形成了严重的威胁。在强制执行实务中,出现了本地区案件不愿执行,外地区案件不去执行的现象。
3.经济和人事任免上的不独立性牵制着法院的执行工作。这是一个老话题,尽管多年来不断提出,但都未得到有效的解决。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各级法院的经费必须由同级政府确定,法院的财政与地方财政融为一体。因此,地方法院更多地倾向于从发展地方经济的角度去执行法律和行使司法权,而不着眼于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除此以外,在人事制度等方面,法院的司法行政职务和人员均由地方各级权利机关选举、委任、罢免或任免。在实践中,地方党委、政府的组织人事部门“实际享有”对相应各级法院主要领导干部的推荐权和指派权,正是这种权力机构上的隶属和依附关系,使得地方法院无力抗衡地方行政的干预。
改进执行工作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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