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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形势下我国执行问题

  (二)“执行乱”。它主要表现为不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或违背法律原则和规定,采取违法或不适当的执行措施。“执行乱”的现实形态既包括人们因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法院执行缺乏制约性,转而采取违法“私力救济”;也包括部分执行人员片面追求执行效率,不以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为依据,甚至在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擅自大胆变革执行方式;还包括部分执行人员在某些利欲驱使下,在执行工作中以权谋私,滥用职权,采用违法的或不正当的执行方式。执行工作秩序混乱,强制执行中司法不公是客观存在的。“执行乱”无疑使“执行难”的老问题更加复杂化,并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和加深了“执行难”问题。
  鉴于执行工作的重重困难,最高人民法院除了及时总结执行工作经验,下发《执行规定》外,还将1999年确定为人民法院“执行年”,将执行工作提到首位。应当说,目前执行工作在法院已经得到普遍的重视和加强,“执行难”和“执行乱”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特别是《执行规定》的实行,使法院的执行工作不断走向成熟和规范。但是,执行工作的“难与乱”仍是法院长期面对的一个工作难点,当前执行工作中仍有大量的问题亟待解决。
  执行现状原因分析
  执行问题长期困饶着法院,未得到根本性解决,这必然有着其多方面的原因,究其根源,既有内在的,也有外在的,如法院执行程序中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当事人履行能力差,无力偿还所欠债务;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想法设法逃避执行等等。针对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原因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内因
  1.立法漏洞给执行造成一定影响。在我国,随着依法治国策略的不断推进和法院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立法的漏洞、缺陷日益突出,与执法的矛盾也相应增多,又未得到及时弥补,从而给法院执行工作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带来许多不便。如有的是由于立法规定法官的独立性不够、权限范围不明确,致使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中处处拘谨,受到多方面的约束;有的是由于立法确定的责任不清晰,致使案件执行的好坏不能与执行法官个人的责任联系,即使不能执行,也往往找不到负责任者,使得有些执行人员在执行中不愿出力,无视群众利益。目前,随着人们对执行问题不满的呼声越来越高,法院执行工作的效率和成果越来越成为影响法院形象的标准,而立法上的漏洞又加剧了法官责任心不强和执行工作的低效率,产生了整个社会对审判机关的“信任危机”。
  2.法院执行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也是造成执行问题的一个方面。在我国,执行案件处理均由个人决定,任意性很大,尽管大量案件的执行由庭长、院长或审委会决定,但在实际执行操作上仍然由个人完成,无论是从法院内部,还是法院外部,都缺乏有效的监督,从而使得有些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办“人情案”和“关系案”,甚至接受吃请和贿赂,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破坏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
  3.法院执行力量不足、设备落后也是造成执行问题的一个方面。在我国,资金上的不足,使得有一些法院在面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有心无力,没办法重视执行工作,对于不完善的执行机构设置也不增设,对于落后的执行物质设备上也不改进,随着案件的不断增多,执行工作任务的日益繁重,执行人员严重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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