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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家赔偿法研究

  替代赔偿责任的倡导者是田中二郎(注:[日]田中二郎:新版《行政法》(上)第254页,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违法行为的主要赔偿责任由侵权的公共官员个人承担,国家只是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规定,如果官员的行为是故意或严重过失,国家有权向该官员追偿赔偿费,这能证明替代赔偿责任理论,因为如果国家承担的是直接赔偿责任,则不能行使追偿权。
   直接赔偿责任的倡导者是今村成和,他认为《国家赔偿法》 的目的是要取消国家的豁免,强制国家为其公共官员的违法行为负担绝对的赔偿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并不是为公共官员的违法行为负担替代赔偿责任,而是国家为公共官员的行为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注:[日]今村成和:《国家赔偿法》第195页,群众出版社, 1990年版。)这一派学者认为,当公共官员执行传统的被称作统治职能的公共义务时,国家直接赔偿责任的特征尤为明显,因为这些职能与官员的个人责任没有联系,它们直接表达的是国家的意志,当国家行使这些权力并使他人处于危险之中的时候,自然地要由国家为这些职能所造成的损害负责。
  日本学者柯上口认为,用替代赔偿责任理论解释《国家赔偿法》是正确的,因为在解释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时,有两种极不相同的方法,那就是德国原则和法国原则。德国原则是替代赔偿责任理论的渊源,法国原则是直接赔偿责任的渊源。(注:[日]新进隆因文:《国家的不法行为责任的本质》,载早稻田法学会杂志第十号。)按照柯上口的看法,日本的《国家赔偿法》采纳的是德国的替代赔偿责任的原则,法律条文不论是用词上还是结构上,明显地效仿德国的法律,《国家赔偿法》的中心在公共官员的故意或过失行为。根据直接赔偿责任理论,公共官员的行为基本上与国家赔偿责任无关。
  根据替代赔偿责任理论,对《国家赔偿法》最自然的解释是依照德国的模式,有必要证明特定公共官员的主观过错。这样,特定公共官员的知识和主观精神状态是请求赔偿的主要因素。在日本,过失标准至少在原则上被所有的法院采纳。
  根据直接赔偿责任理论,对《国家赔偿法》应依照法国的模式进行解释,不要求公共官员的主观过失,所有需要证明的是客观过错,即公务过错,行为者的主观状态没有什么意义。今村成和主张对政府行为造成的损害,根据法国的危险责任标准,采用严格的赔偿责任。尽管今村成和承认纯粹的无过失赔偿制度并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而且,至今为止,还没有一个日本法院采用严格赔偿责任标准,但是,要求法院采用严格赔偿责任的压力在日本却非常大。
  面对这种压力,日本法院已经开始在许多案件中采用一种特别接近于严格赔偿责任的过失标准,建立了一种比个人过失标准更高的管理标准,任何公共官员的行为标准既是抽象的又是客观的。总之,公共义务被客观化了,与过失和故意有联系的主观知识因素也被客观化了。这种原则借用了目前流行于日本民法侵权法中的抽象过失观念,过失和违法行为融合,消除了公共官员个人的主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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