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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赔偿范围的拓展趋势

  五、国家赔偿范围拓展成因分析
  如同国家赔偿范围的确定受制于多种因素一样,国家赔偿范围的扩大也是各种因素作用的结果。主要有:
  (一)现实基础:国家公权力的频繁运作和侵权现象的不断增多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人们奉行“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的信条,国家活动较单纯、简单,国家公权力侵权现象相对较少。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国家干预政策的实施,公权力行使急剧增多,由此引发大量侵权纠纷。现代社会中,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国家职能的强化,公权力运作范围的扩大都有可能带来侵权赔偿问题,倘若死守原有框框,就无法解决现实问题。
  (二)经济条件:国家财力的制约
  国家赔偿意味着国库的支出。国家赔偿范围的大小,必须以国库承受力为保障。如果国库空虚,再好的国家赔偿制度也难以实施。国家财力状况受制于税收等多种因素,但最根本的还是一国经济的发展水平。20世纪以来,尽管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造成巨大损失,但在科学技术推动下,世界经济发展取得重大成就,尤其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财力大增,为适当扩大国家赔偿范围,增强赔偿力度提供了经济基础。
  (三)政治条件:民主宪政制度的发展
  一般来说,国家赔偿制度在一国都具有宪法依据。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民主政治制度的根本体现。在古代社会,大都实行君主专制政体,国家自然免责。资本主义立国之初,“国家作为暴力工具正在发挥作用,人民的人权受到践踏,统治者需要的是‘霸道’,而不是‘王道’”(注:肖峋:《论国家赔偿立法的几个基本观点》,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4期。),再加上国家财力有限,也没有国家赔偿。20世纪以来,特别是近几十年来,随着人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民主运动的高涨,各国的民主政治制度也经历了改革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为扩大国家赔偿范围提供了政治条件。
  (四)传统与观念:法律传统和理论学说的影响
  法律文化传统对国家赔偿及其范围大小影响颇大。在资本主义两大法系,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的国家赔偿制度建立要晚,且赔偿范围较小;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国家赔偿制度建立要早,且赔偿范围广。这种状况至今仍然存在。法学理论是影响国家赔偿范围的重要因素。19世纪70年代以前,由于受国家主权豁免理论的影响,国家对其侵权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现代国家,由于‘主权免责’思想渐趋没落,对于国家赔偿责任之观念,已由否定转向相对肯定,而终于全面肯定。”(注:参见中国台湾地区立法院:《国家赔偿法草案总说明》。)在国家赔偿制度演进的历史过程中,人权理论、法律拟制说、特别牺牲说、公共负担平等说、国家责任说、国家危险责任理论、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说等对于确立国家赔偿责任和拓展国家赔偿范围都发挥了重要的舆论先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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