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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

  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讲平等保护,那么就是乞丐的要饭掏食的棍子和碗与少数人的机器、汽车等都平等保护!就是普通居民的住房,甚至危旧房同那些发了横财而修建的高级别墅一样保护!如果按照目前《草案》的思路,形成的只能是对于资本的平等,不能够保护劳动的平等。这与资本主义社会又有什么区别?没有权利客体或者权利客体很少的情况下,还有什么平等的主体可言呢?这与资本主义的平等有区别吗?保护我没有的东西有什么用?我不需要保护我没有的东西!更不需要保护我将来也不可能有的东西!在占有生产资料方面,一个是价值百万、千万、亿万的富翁,一个是穷光蛋,那么就根本不是什么平等主体!《草案》调整的前提和对象本身就不成立!
  最近以来,矿难接连不断,而主要就是私营矿难(比如8月8日的广东),官商勾结酿成的定州事件等,北京与怀莱发生的万亩玉米“在哭泣”(80%绝产)事件等等,难道还少吗?是偶然的吗?温总理前年好心为民工讨工钱讽刺的到底是谁呀?中央电视台不是曾经报道过山东淄博市一个国有企业的“左手倒右手,公有变私有”的事例吗?这一切难道还不是生产资料私有化酿成的祸害吗?
  假如目前通过这样的《草案》,必然违背中国绝大多数公民的根本意愿和损害他们的长远利益,加深破坏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物质基础,恶化党群和政群关系,造成更大的社会隐患和灾难性的后果,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个最大的和根本性的威胁,这是亲者痛仇者快的严重事件!邓小平早年就讲:“中国要解决十亿人的贫困问题,十亿人的发展问题。如果搞资本主义,可能有少数人富裕起来,但大量的人会长期处于贫困状态,中国就会发生闹革命的问题。”须知,革命的发生,一个是上层社会不能象先前那样统治下去和管理下去,一个是下层社会不愿意象原来那样生活下去。这里不是“不能”那样生活下去,而是不愿!难道我国社会目前不稳定的最大根源不是私有化吗?
  我认为《草案》:
  1、背离苏俄民法典的社会主义传统和概念,迎合资本主义民法原则和概念,有人在“奴隶般地抄袭资产阶级民法”“照抄陈旧的资产阶级民法概念”;
  2、背离我国革命根据地和建国后的人民民主法制的优良传统,迎合资产阶级的旧法传统,它同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没有什么根本和原则区别;
  3、背离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迎合资本主义全球化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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