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
——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
巩献田
【全文】
尊敬的吴邦国委员长并转全国人大常委会:
我作为一位中共党员、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一个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多年的教授所具有的党性、良心、知识和经验,认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下简称《草案》),是一部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开历史倒车的《草案》,不经过原则性的修改,全国人大无权通过这部《草案》,因为它是违宪行为的产物!(见附件)
《草案》的精神和基本原则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原则的背离,是对中国共产党关于社会主义立法工作方向和原则的背离,是对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精神和要求的背离。
一、《草案》对
宪法和《
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
我认为,有人在04年修改
宪法时没有完全达到的目的妄图在制定《物权法》的时候来达到。社会主义
宪法同资本主义
宪法的一个根本的区别,就是表现在如何对待私有制问题上。“以前所有一切
宪法,以至最民主共和的
宪法的精神和基本内容都归结在一个私有制上。”(列宁)而获得胜利的无产阶级废除和破坏私有制是其阶级统治的首要表现,于是通过
宪法确认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区别资本主义
宪法的最明显标志,而“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就成了
宪法的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之一。对于广大劳动者和全国人民来说,公有制和国家财产这是他们每个人的物权的最重要的和最根本的基础保障和物质体现。没有国家和集体物权,每个公民的物权就没有实现的可能。可是,在我国,一方面有人对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
宪法原则要千方百计地予以废除,同时又实质上妄图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和原则取而代之,这是值得警惕的!在《
宪法》和《
民法通则》明明还规定着“社会主义的公共(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情况下,公共财产权还如此地遭到侵犯和损害,假如不规定的话,那就更不堪设想了!所以,《草案》废除该条规定,既是同《
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和规定不一致的,违背立法的连续性原则的,同时也是违宪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