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巩教授的信中说“国有财产是万万不能出售和转让的”,这又让我联想到更早一段时间前巩老先生的“壮举”:带领185学人上书党中央,直言国企改革“违宪”,国有股流通改革“违法”,对此我很不以为然。国有财产真不能出售吗?巩教授认为产权和所有权不同,产权是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产权可以出售,但所有权必须保留,因为“全民所有的财产任何机关都无权决定是否出售”。说到底,这还是受到苏俄传统理论“所有权即所有制”的荼毒影响。似乎所有权这种东西碰都不能碰,一碰就要变颜色。实际的情况又是如何呢?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使得“财产”在法律上表现出多种形态,早已不同于马克思当年所处的年代,所有权只是其中一种财产形态。例如国家投资一个企业,按照现代法人运行机制,就必然要让渡资本所有权于企业法人,以换取有限责任的利益,而且投资者并不丧失其对企业的控制利益,因为他不仅同时换回了内容更加丰富的股权,还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支配资本。有人死抱国家所有权不得让渡的观点,无非就是觉得所有权一让渡所有制就变了,这种理解根本就与马克思的本意和时代不符。况且这种观点在国际上恐怕也寸步难行,例如某个国有企业在国外欠了债被强制执行,那么债权人可不可以要求中国政府承担债务呢,因为你国家是所有权人,还有,当地法院是不是也可以扣押另外一个国有企业的财产,因为他们都共同归属于同一个所有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不仅仅是国际笑话,因为实践中已经出现这样的例子了。
就国有股流通的问题,也是同一个道理,国有股流通的现实意义是公认的,长期以来,国有股与非国有股同股不同权,国有股一股独大,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导致证券市场发育迟钝。国有股不能进入流通市场,主要还是有人抱着国家所有权不能转让的陈腐观念,一是不承认企业法人所有权,二是反对国有股转让。对于一个效益低下的国有企业,如果将其股份转让,不仅可以充分调动社会资金用于国家建设,国有资产也得以资金的形式回收(显然国有资产的形态是多样化的),将回收的资本再投入到效益更高的企业去(例如参与跨国公司的海外并购),这样国有资产就能不断壮大。另一方面,一旦国有股参与流通,证券市场就会进一步激活,国外的经验早已表明,由证券交易繁荣所衍生的一系列投资、消费行为会形成明显的“财富效应”,这种效应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先天不足、后天失调”一直未曾出现。就当前来说,证券市场的完善还有另外一个好处就是抑制房地产泡沫,这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新问题,民间的炒房投资行为显然跟证券市场长期低迷有一定关系,如果证券市场可以重新活跃,就为社会上的闲散资金流向开辟了一个新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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