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认为《草案》删除这条规定违宪,这主要是从
宪法的实质精神上去理解的,对于一部法律的理解,不能光从某一条文去断章取义,这是法律工作者的常识,而且,也不能光从条文表面所表达的意思去理解,甚至不能仅仅从立法者当年的意图去揣摩。因为法律是来自于生活的,法律条文绝不能离开社会生活去理解,而生活事实是会随着实践产生变化的。在社会主义的实践中,随着对马克思主义理解的深化,以往一些对马克思主义僵化的、教条的、甚至错误的观点应该得到澄清(我党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将从这些桎梏中解放出来)。所以,
宪法12条虽然没有变,但其内涵需要变化更新。只要把所有制和所有权相对分离,就能得出这样的结论:
宪法12条是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政治表达,而并不是对生产资料法律所有权类型的区分对待。那么《草案》删除了这种政治表达并没有违反社会主义原则,因为法律所有权制度是一种更微观的制度设计,与所有制没有直接的、照相式的反映与被反映关系。《草案》要表达的一个思想是——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同等重要,这是社会主义本质所决定的。
退一万步说,即使承认《草案》在形式上违反了
宪法12条,也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违宪”也有良性和恶性之分。众所周知,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许多改革措施都是在摸索中前进的,如果某项改革措施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符合“三个代表”的思想,符合民法中保护财产和公民自由的精神,即使形式上违反了现行
宪法的规定,也是可以容忍的。在
宪法理论上就有关于守成型
宪法和过渡型
宪法之分,只有充分启动了人民制宪权的
宪法,才禁止任何形式的违反,在过渡型的
宪法中,人民的制宪权尚未充分行使,按照人民意愿突破现有框架,也不值得大惊小怪。举个很简单的例子,现行
宪法已经修改过四次了,难道每一次修改的内容不是经过实践的检验才写入
宪法里的吗?那么在写入
宪法前的实践内容难道不都是“违宪“的吗?到底当年是先有土地联产承包改革还是先有1993年的修宪内容(确立其法律地位)?是不是当前的所有探索和改革措施都有违宪的嫌疑?显然并不能得出如此简单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