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看来,苏俄的传统理论对公有制的理解存在着致命的缺陷,说明了列宁主义从整体上说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应当承认,列宁创造性的提出了在一个欠发达国家可以建立社会主义的理论,为马克思主义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列宁并没有很好解决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这个实践问题。众所周知,马克思否认否定私有制的根本依据在于其与“社会化大生产的历史趋势不相容”,而小农经济的沙滩上是不可能建立社会主义大厦的,列宁主义恰恰的忽略了这一点,在经历了短暂的新经济政策过渡期后便匆匆妄图跳过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自由竞争阶段,几乎将所有生产资料都收归国有。实际上,马克思本人从来没有讲过全民所有就是国家所有。按照他的本意,全民所有是在消灭了国家的共产主义才能实现的,但列宁认为社会主义社会阶段国家会继续存在,因此全民所有就是国家所有,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是国家的雇员。在他看来,全体劳动人民的利益是一致的,他们的财产权利就可以统一起来,自然而然地由国家享有所有权。可惜这一政治性假想只是一种臆测,没有客观的根据。这样的理解完全曲解了马克思的观点。“根本利益”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在具体生活中个人与个人的利益、单位与单位的利益、个人与政府、个人与单位甚至是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利益都是相对分化的,按照前面所说的所有制内涵,国家所有权并不必然将经济基础的控制力交给全民,因为这时候的“全民”只是一个虚设的概念,公共资产实际控制在政府官员手里。至少可以作出这样的假设:控制了经济基础的官员有可能取代垄断资产阶级而成为这个社会新的剥削者。实践证明,这种僵化的苏联模式经济体制直接导致了政治上的官僚体制,因此可以说苏联的体制到最后已经背离了公有制的要求,把“全民所有”变成了“政府所有”。
不过,苏联体制的确曾在短期内获得了成功,但这种“短期高效率”无法长久维持,因为政府往往通过不正当的手段确保国有企业的发展,政府主导的企业既是球员又是裁判员,呈现出一种国家机会主义的倾向。国有企业的非正常壮大是以牺牲其他领域的正常发展为代价的。长此以往必然损害产业的均衡发展导致经济体制的畸形。这种权利主体虚位的国有企业,一旦进入了市场竞争领域,就显得效率低下,我国改革开放后许多国有企业纷纷亏损,与建国初期国有企业的相对高效率形成强烈反差,这正是对国有企业症结的最好写照(也是对巩教授声称“国有企业高效率”的反驳)。
苏俄在公有制理解上另一个惊人的错误是体现在对待集体经济的态度上,他们认为集体经济就是实现公有制的一种过渡形式,我们国家当时也把它照搬了过来,不仅在城市里边用,更把它运用于农村土地产权的设计上。这种产权设计产生的经济社会效果如何,我不说大家也知道,相信巩教授也应该知道什么叫“三农问题”。最可怕的是一直以来我们很多人把这种产权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只要翻开外国法制史,就能发现早在中世纪日耳曼民族的村落里,就已经存在一种叫做“总有”的产权形态,其基本特征是:封闭性、身份性,排斥个人对财产的直接支配,使所有权进入脱离具体支配人的虚位状态。这样一种典型代表小农经济的产权形态,与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基础之上的公有制到底有多大关系?马克思对此有这样的论述:“总之,资本主义制度正经历着危机,这种危机只能随着资本主义的消灭、现代社会的回复到‘古代’类型的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生产的最高形式而结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P436-437]“以合作生产来代替资本主义生产,以古代类型的所有制最高形式即共产主义所有制来代替资本主义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P443-444]由以上引文可知,在马克思那里,集体所有制是一切私有制的最终归宿,是公有制的最高形式的共产主义所有制,而不是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所有制形态,完全不同于我们现在讲的从个体所有所权发展而来的集体产权。我之所以赞成土地集体所有权仍然要规定在物权法当中,是基于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即农业的落后和农民对土地的依附。但承认其存在的合理性不意味着其具有当然的先进性。作为社会生产稀缺资源的土地,随着农业的发展也最终会加入到社会化大生产当中(但绝不是以收归国有这种简单而野蛮的方式去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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