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违宪”之争说开去——致巩献田的一封公开信
钟凯
【全文】
前段时间,北京大学的巩献田教授专门针对目前正在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下简称《草案》)发表了一封公开信,在信中巩教授声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的《草案》,是一部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开历史倒车的《草案》,不经过原则性的修改,全国人大无权通过这部《草案》,因为它是违宪行为的产物!”“《草案》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立法原则和传统,背离了苏俄民法典的社会主义传统和概念……”问题在于,究竟什么是马克思主义的立法传统?苏俄的社会主义传统与马克思主义之间是什么关系?我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法律职业工作者、法学研究爱好者,对信中的种种论点及其结论实在不敢苟同,并认定巩献田同志在对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的理解上出现了严重偏差!本人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阐明。
第一,一个无可争议的事实是:马克思认为公有制必定代替私有制,社会主义必将取代资本主义。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体现,但对公有制的内涵却简单的认定为“生产资料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甚至进一步极端的概括为“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有什么样的所有权、有什么样的所有权就必然有什么样的所有制。[《苏联法律辞典》第一分册,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110页]这种“所有权即所有制”的理解来源于苏俄的传统概念(确切的说是来自于斯大林的个人理解),经过个人崇拜的无限放大后被我国当时的领导人和学者全盘接受。
然而马克思本人并没有这样定义“所有制”,他认为所有制是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要说明所有制,就必须把社会的全部生产关系说明一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91页] 按照马克思的本意,所有制就是渗透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诸领域在经济基础范围内对社会关系发挥控制作用的力量。因此我们在谈论一种所有制形式的时候,并不能理解成像它字面显示的那样:仅仅是主体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而必须对经济基础进行全方位的考察,即要把它理解成“一个客观描述的概念,由社会生产组织方式、社会生产的交换方式、社会生产成果的分配方式等内容来综合体现的生产方式”。 [张恒山:《法理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409页]也就是说所有制是一个宏观的、抽象的概念,苏俄“所有权即所有制”的观点,错误在于把所有制仅仅理解为生产关系的一部分,而不是把它放在经济基础中整体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