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的起草必然还要涉及其他关系的处理和协调,但最重要的是上述八对关系。正确处理好上述八对关系对于制定出一部既符合世界潮流,又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程序法》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注释】 前者如美国、德国、日本;后者如法国、英国。
前者如葡萄牙、荷兰、德国、我国台湾地区和澳门地区;后者如日本、。
2001年3月,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开始草拟《行政程序法(试拟稿)》,2002年8月,《行政程序法(试拟稿)》正式拟就,9月15-16日北大公法研究中心召开全国行政法学者和国家立法、行政、司法部门实际工作者60多人参加的研讨会,对该试拟稿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讨论(北大公法研究中心草拟的《行政程序法(试拟稿)》和前述研讨会对该试拟稿的讨论综述载本课题的前一成果《行政执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附录一至附录三)。
如《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了传唤、讯问、取证和裁决程序;《
行政监察法》规定了调查、检查、听取陈述和申辩的程序;《
价格法》规定了价格听证程序;《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规定了裁决程序,等等。
关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参见《
立法法》第
83条。
2002年8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在海拉尔召开年会,专门研讨《行政程序法》的体系结构与内容。会上,全国各地法律院系的专家、教授和法院、政府部门的实际工作者对《行政程序法》的调整范围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提出了各种不同意见。本文引述的关于《行政程序法》应如何处理几对关系的意见均源于这次会议与会者的发言。
美国、德国、日本、葡萄牙以及我国台湾、澳门地区的《行政程序法》中文本见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
立法法》第3章规定了行政法规制定的若干基本程序;第4章第2节规定了规章制定的若干基本程序。
参见注6。
如葡萄牙《行政程序法》第2编专门规定了行政机关的会议制度,包括例会和特别会议、会议的主持人、参加人、法定人数、表决方式、禁止弃权、会议记录等。
如日本、奥地利、韩国等国的《行政程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