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院的二审判决作出后,根据二审终审的原则,该项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虽然判决书被媒体披露后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议论和质疑,但是各级检察机关并未就此向有关的法院提出抗诉,被告人、被害人亦未就此提出申诉。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主动开启再审程序,实际上意味着其在主观上已经认定辽宁省高院的二审判决存在问题。事后《检察风云》杂志曾就此做过报道:
据有关司法人员透露,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十分关注这个案件的审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1日作出二审判决,媒体于8月16日公布判决结果后,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的改判值得重视。最高法院院长肖扬于8月17日指示最高法院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和审监庭认真研究,并依照法律规定指令组成合议庭调卷审查。经审查,最高法院于2003年10月8日作出再审决定,以原二审判决对刘涌的判决不当为由,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了本案。……其实,为了提审刘涌,最高院早在几个月前就组成了特别合议庭,合议庭有5名成员组成,分别是:最高院刑一庭庭长南英,也是该案的审判长;刑一庭法官杜伟夫;最高院审监庭副庭长高贵君,是本案主要承办人,以前他在刑二庭当审判长的时候办过很多大要案,胡长清、成克杰等案就是他办的;审监庭审判长沈秋媛;审监庭法官马盛平。除了合议庭成员中的最高人民法院5名法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了三名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 〔3〕
从以上的报道和分析可以看出,再审还没有开庭,最高法院事实上已经成为案件诉讼主张的提出者,同时也成为案件的裁判者,司法权行使应当具有的消极、被动性的原则也就荡然无存,司法的中立也就无从谈起。我们看到的是裁判者手中的天平已经主动倒向了控方。人们有理由怀疑最高院主动发动再审的动机,那就是为杀人而杀人。在这种情况下,对被告人的任何辩护都是苍白而无济于事的,正如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曾经说过的:假如原告本身就是法官,那只有上帝才能充当辩护人。〔4〕
从这个意义上说,要确保法院始终做到中立裁判,不发生权力越位,就必须恪守不告不理的原则。也就是说在案件发生后,必须有人主动向法院申请司法救济,法官作为裁判者才能介入其中。如果没有任何人向法院提出,司法权也就无法被激活。同样的,当法院的生效判决作出后,如果控辩双方对此均无异议,而法院自身(包括本级法院以及上级法院)却以判决不当等作为理由提出再审,则在事实上扮演了检察机关的角色,且在对案件行使裁判职能的同时又兼行使控诉职能,这无异于使得法院与案件产生了利害关系,由此出现的司法权的异化也就成为必然,同时也形象地说明了我国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并不存在控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三方诉讼构造,而是控审合一,共同对付被告人的“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构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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