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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建立矿山安全监察体制

  日本根据1950颁布的《矿山安全法》设立了煤矿和其他矿山合一的安全监察体制,对煤矿和非煤矿山实行统一监察。日本矿山安全监察体系内部实行垂直管理。
  澳大利亚实行联邦制,一般由各矿产州对矿山安全实施监察。在著名的矿产州西澳大利亚州,2004年修订的《矿山安全与监察法》详细的规定了矿山安全监察体制,州工业资源部下设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矿山安全进行统一监察。
  英国早在1843年就成立了矿山安全监察局,作为政府监察机构管理私营矿山。矿山安全监察局的职能是负责实施矿山和近海钻井的安全监察。目前英国矿山安全监察局设有健康安全主任监察员、副主任监察员,4个矿山监察处、1个机械工程监察处和1个电器监察处。下设3个地区监察局(南部、北部、西部),每个局下设矿山监察、机械监察和电器监察3个处。主要任务是进行矿山安全监察,确保最高安全水平;对有关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议;与有关国家和国际机构开展合作等。
  印度劳工部下设的矿山安全监察局是印度矿山安全监察的最高权力机关。印度《矿山法》赋予矿山安全监察局以下职能:对全国矿山强制实施《矿山法》和有关安全法规;对安全管理不善的矿山控制招工数量;对安全状况不好的矿井, 如为防止火灾、水灾的发生, 有权停止生产;矿山发生重大死亡事故时, 监察局局长或其委托代表必须前往事故现场, 调查事故原因,必要时, 有权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 。在促进矿山安全生产方面,矿山安全监察局主要通过加大矿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力度,及采取聘用矿工监察员、设立矿山安全委员会和用“三方检查”等方式促使矿工积极参与矿山安全管理。
  波兰设最高矿山安全监察局,直属部长会议领导。根据博览《地质与采矿法》, 最高矿山安全监察局的主要职能是:矿山安全大检查、事故调查、矿山救护监察、强制煤矿及其矿工执行安全法规、监察救灾活动、考核工程技术人员和颁发证书、审批回采保安煤柱等特殊工程项目、颁发采矿许可证以及采矿设备和爆破器材使用许可证。
  南非根据《矿山健康与安全法》, 依法在能源矿业部下设置矿山安全监察局,实行垂直管理,设立四个职能司----矿山安全监察司,矿山设备安全监察司,矿山职业卫生监察司,综合司,并在9个省设立矿山安全监察办事处,共雇佣257名监察员。南非矿山健康与安全监察局代表政府行使采矿安全或健康的监察职能, 其具体的职责是:对采矿企业勘测标准和实行情况进行监察, 完成开采经济评估和矿产资源的评价, 保证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对各地区采矿设备进行监察, 以消除影响安全的因素;对职业医疗卫生方面的工作进行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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