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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治的思考——认真地读《现代法治的出路》

  第五章是关于现代西方法治的冲突与整合,本章主要是介绍了一些学者观点且进行了分析,从而进一步论证了西方现代法治从民主形式法治走向民主实质法治这样的一个过程。在十九世纪后期,英国法学家戴雪率先提出了法治的三项基本原则,这对于反对封建特权保护公民权利与自由起了很大影响,当然法治原则也有其局限性,比如他并没有考究欧洲大陆国家的法治模式,而实际上也证明了欧洲大陆国家采用的戴雪反对的行政法院体制同样行之有效,从他的观点上来看,他所倡导的法治是一种民主形式的法治。从他之后,越来越多的学者对于法治原则和要素进行了研究,英国学者拉兹认为法治的字面含义是“法的统治”,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人们应服从法律并接受法律统治”,但在政治和法律理论中,法治取其狭义,即“政府应受法律统治并服从法律”。后又提出了法治八项原则,简言之,他所主张的法治也是民主形式法治。经济学家哈耶克从维护自由及放任市场经济的立场出发,提示了法治概念,他所倡导的秩序的建构影响很大,此外哈特、富勒及索罗姆对对法治的主张也都表现民主形式法的特征。(对于此判断,如果是按高先生所给出的模型来分析的话,的确如此。)他们的法治观点,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内容:1、强调依法统治,把法治作为治理社会管理国家的主要治道,主张一切个人和机构都处在法律之下或之内受事先制定的法律规则的统治和约束力。2、强调法律自治,即法律与宗教、道德和政治等内容分离。即主张法的形式上的独立,这一点和实证主义者不同,法律实证主义者认为法律的合法性来自于国家,其极端表现形式即为“法律视为主权者的命令”。3、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形式平等。4、坚持法律的一般性和普遍性,反对特别法律,如对于弱势群体的特别关照就是对于法治的破坏。5、主张司法独立,注重程序要件。6、维护个人自由,坚持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分立。7、主张法律的稳定性,反对朝令夕改。他们的这些主张在现代西方社会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但是当到了国家干预时期时,缺陷就出现了,同时了也造成了一些社会问题的出现。而因为有缺陷,所以有学者对其进行了调整,其调整的过程也即民主实质法治的学说开始形成的过程,如美国学者莫尔、澳大利亚学者沃克都对法治问题进行了研究,而罗尔斯的《正义论》更是在其民主形式法治观点的背后潜含着民主实质法治的意旨。德沃金虽然没有专门论述法治而更多的关注权利问题,但是他也认为法治是确认和维护权利的基本前提且从他理论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他的权利论中是包含民产实质法治精神的。通过总结含有民主实质法精神的学说,得出民主实质法的意旨为:1、这种法治不仅强调依法治理国家,管理社会,而且强调恶法,主张以实在法之外标准来检测法律。2、注重法律平等,且采用措施来弥补实际上的不平等。3、反对功利主义,反对“以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来牺牲少数人的权利与自由。”这一点和我国对于资本主义财产的收缴有点相似,其实实际上并没有起到这个效果,比如收缴之后这些财产真的失去了活力,导致了经济的倒退。(这是对于新中国成立后割资本主义尾巴时为例,当然在那时根本在我国不可能有什么民主。)4、主张法律不是一个封闭系统,它与道德、经济、社会和文化条件有关。5、试图追求实质正义。但是这些观点在高先生看来还是有一些缺陷,比如民主实质法治试图超越正规程序的倾向,可能会放纵个案裁量的随意性。那如果想得到实质正义?应该追求一个什么样的法治图景呢?有点想不通,在个案中,可以通过监督来解决呀,另外,正规程序也应当是可以变迁的吧?比如通过最高立法机关或是授权机关的解释,这里我认为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提高法官的素质是极为重要的。另还有一些其他的法学家提出了法治建构的新模式,如诺内特、昂格尔、哈贝马斯等,诺内特主要是从法律与社会的角度来论述法治的,昂格尔主要是从批判的角度来论述民主形式法治的,哈贝马斯是以其沟通理论为基础来分析现代资本主义法律的主要发展历程及基本特征,提出了三种法范式——形式法、福利法及程序主义法的理论模型。(法律博客网上有一个网友是专门研究哈贝马斯的,应该抽空看一下其详细的理论。)通过读这一章,已隐约感觉到西方现代法治也并不是完美的,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那么这些问题具体是什么呢?可能读完第六章后有一个明确的答案吧。其实对于第五章来说大多是一种西方学者观点的介绍,然后应用高先生所创作的法治模型,分析出其优缺点,这个应当是值得自己可以学习的,当建构的一种模型能够完全解释当今存在的学术理论时,那么这个模型应当说是成功的,从而可以放心地研究在实践层面上的问题。第六、七章中高先生指出了现代法治的困境并介绍了摆脱困境的几种主要处方,并指出了现代法治的出路即实现共同体法治。但终有几点疑惑感觉这种方式很难是现代法治的出路,现详细述之。在现代法治的困境中,高先生指出了这样几对冲突即封闭与开放、内信与外迫、确定与无常、普适与特惠、规则与事实,然后又借鉴自由主义的论说、无政府主义、马克思主义、韦伯的预言、哈贝马斯的整合来解决这种困境,可是以上学说都有不足之处,因此高先生提出了他自己的解决办法即本书的精华之处——共同体法治,也即为现代法治的出路的答案。高先生认为想实现共同体法治必须要走出效率崇拜的误区和个人主义的思想然后通过端正对于金钱的态度且尽力摆脱权力的压迫来寻求真实的平等,但这些前提能实现吗?如果前提是现实的,那还有可能实现,可是目前为止前提离现实还有很远,不知到底能不能实现这种法律共同体,其实在我看来,这种共同体就是一种很分散的模型,因某种目的而结合在一起,然后当目的结束之后又很有可能分开的这样的一个团体,指望其永久存在,似乎不是特别现实,在高先生的法律共同体模型中,沟通也起着很大的作用且进行决定时基本是人人能够参与,但是目前看来仍然是不可能的,仍然还会有代表他人意志的团体或个人出现,那么又怎么去证明这些团体或个人的意志是正确的表达了那些实际上不能参与决定的人的意志呢?高先生认为,自愿共同体实行高度自治,只有涉及共同体以个的事务才与久界发生联系,我认为现在的世界本身就是一个大同世界,几乎每时每刻都与世界发生联系,比如在上网时,说不定有从其他国家的病毒正向你的电脑上传播病毒,当然高先生认为主要是涉及内部事务时共同体的作用才可以尽情地发挥,而对于外部模式没有说明,虽然他认为在共同体内部人人不会感觉到法律的束缚,而且原因就是因为人们的高度意识即只有服从这种自我约束互惠合合作才能继续个人自由才能得到保证,而且人们再也不会对法律陌生理由则是法律从生活中生成、成长之规则,可是现在的法律就不是从生活中生发的吗?难道是一个或是几个法学家在房间喝茶聊天的结果?此外我认为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也并不能解决高先生已列出的难题。在书的结尾部分,高先生写道,“在现阶段,通过共同体法、国家法以及国际法的多元良性互动,形成一种新型法治模式。”我突然意识到,这种共同体法更像是一种社会团体自律的规则而已,即使组成社会团体的是世界上的国家或个人,或许最终这种社会团体终究又要走到国家的牢笼里,难道说是还没有走出狼窝又想着到虎口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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