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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治的思考——认真地读《现代法治的出路》

  在现代的社会中,绝大多数社会都是实行的民主型法治,所以作为民主型法治它是一个在社会生活中的典型实践。上边已经提到作为民主型法治也有形式与实质之分,那就先从形式上谈起,由表及里嘛。
  (一)民主形式法治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与古代东方社会相比,中罗马的历史进程是很独特的,在古罗马没有形成专制国家体制而是直接确定了民主制,而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导致了《十二表法》的制定与公布。(关于此法对于学习民法的或是法律史的至关重要。)古罗马法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特别重视程序,而这一点又和英格兰极为相似,当然大当时西欧大多所实行的都是民主形式法治,其实最为典型的还是现代的西方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时期的法治,在这期间,更重视程序,反对越过程序而去追求结果的公正。这一点直到现在我们东方社会也深受影响,现在我们每每提到的程序正义大抵可以追溯到此吧。(二)民主实质法治让我们联想到了古希腊雅典城邦国家的民主秩序。在历史上,古希腊和古罗马还是有一点相似的,没有经过专制而过渡到民主政体时期,在经过一系列的立法后最终确定了法治秩序,而在这种法治秩序中公民大会是最高的立法机构,民众在社会生活中广泛参与,而这种模式对于近代西方的民法与法治实践也产生了久远的影响,最为明显的莫过于中世纪的自由城市和18世纪的法国巴黎公社的直接民主制及其法治。而与古罗马共时期的法治相比,这种法治更多的输入了实质的内容,比如在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下,发展出了具有包容精神的万民法,以程式诉讼取代了过过形式化的法定诉讼,大法官也可以通过一些衡平机制且根据法律之精神来干预不合时宜的法律因而可以创制一些追求实质公正的新型法律等,这都是民主实质法治的内容,也可以说在民主形式法治的基础之上的一种补救。而这种方式正是我们当前社会所必须的。联想我国当前的法治形式,我们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可以着手建立法制,到现在的依法治国,我们更多的走的是表面上是从实质法治走向形式法治,而实质上更多的由于我们不重视程序而导致的必然结果,但是现在吾以为过分地重视程序也不适合法治的根本要求,一个最为重要的原因是我们的法官没有创设权,虽然最高法或最高检可以作出一些解释,但是出现疑难案件报批的守程是很复杂的,往往人头落地了批文还没有下来,当然这又政府的办事效率扯到一起了,所以我们目前的法治到底是个什么样?哪种是最适合我们的,我们还要去努力地追求。而高先生对于民主实质法治的特征的总结可以作为我们的法治到底是什么法治的一个参考。“1、依法治理祚会、管理国家;2、法律通过民主程序形成;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受到限制;4、法律的自足系统被打破,经济或政治道德等因素进入法律领域,且这些因素在一定情况下具有优于实在法的地位;5、司法中重视变通处理和酌情考量,司法独立和专业化受到挑战;6、为追求结果的公正,有时超越即定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其实我认为真正的民法实质法治在这个世界里是不可能存在的,只能是相对的实质法治,因为如果真的有一个社会符合这些特征,那么贫富差距冤案也不会出现。而这又是不可能的,所以这只能是理想中的民主实质法治社会而已。高先生在这分析的只是西方社会的情况,而对于未来则没有任何的分析,当然或许先生有难言之隐吧。(三)非民主型法治主要是从历史的角度上来说的,因为现代的社会里专制只存在于极个别国家里,所以在这主要是从历史的角度去考究。关于非民主形式法治的典型模式即是中国的春秋战国和秦朝及在古罗马帝制时期的法治及中世纪英国的法治,现分述之。关于西周社会所形成的思想对于我们现在的社会影响巨大,那时主要的治道是礼治抑或德治,但是其实最终强调的还是一个君权的问题。在这对于当时历史背景不作分析了,而高先生在这却用了很多的笔墨来分析,不知其用意何在?(内容多是法律史的东西,教材上大多就有)对于古罗马以中世纪英国也是如何主要是对历中的介绍。或许可能主要是想说明一个问题,法治在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或者说是法治在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面也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而已吧。至于说到为什么适用的是法治而不是其他的治道方式来治理国家,主要是特定社会选择的结果,也不是说法治就比其他治道优秀,这主要是根据当时的情况来看,而寻找适合于我们自己的法治这应该是我们要搞法治研究的一个根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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