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表二)
在理想破产秩序之模型中,破产管理人居于中心地位抑或主导地位,破产秩序的良好发展与否与其休戚相关,此外的破产管理人即为现实破产秩序模型之中的清算组,但是组成部分却大不相同,虽然仍然由法院指定,但是其来源却大不相同,与以前的多重来源相比,它是由一个自然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及信用才可以,这个法律可以再进行立法)所组成,这样对于破产秩序之运行有什么好处呢?通过此模型之中的关系即可分析出来。在此模型的分析中,破产人即债务人仍然看作是一个模型中各个关系的连接点,在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关系之间,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及债务人先前没有任何的利害关系,是处于一个独立的第三方,它对于破产财产的管理及清算中,更容易处于一个公平的状态之下做出决定。在破产管理人与政府关系之间,政府就没有任何的权力去干涉破产管理人的管理财产活动,在破产管理人与职工之间,破产管理人会尽最客观的事实来进行财产的管理,会力求客观真实,不像在政府为中心的模型下主观的去保护所谓职工利益。破产管理人由于是在法院宣告破产时直接指定的,所以法院对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上会起到较大的作用,但是如果破产管理人有违法行为,也不能要求法院去承担其民事责任,而只能是追究法官在选任时是否是尽了最大的选任义务即可(法律所赋予的这种权利即是权利又是义务),如果没有的话,则只追究其玩忽职守责任即可。破产管理人与破产协会之间是个体与团体的关系,每一个破产管理人都是破产协会的成员,破产管理人的行为,由破产协会进行监督,如果有违反职业行为,由协会追究其责任,如果更严重甚至违法,则由法律追究其责任。在这个模型中,破产管理人受到的最大的也是最有力的监督是来自于债权人(在破产个案中表现为债权人会议抑或债权委员会)的监督,破产管理人应当定期汇报破产人的状况,如果汇报不实且有不当甚或违法行为,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破产管理人并要求破产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统观整个模型,其他五点莫不于破产管理人有关,且都能形成相互监督,实为理想之破产秩序模型。
基于我国之现行破产法所形成的秩序,正是第一种关系模型即现实层面模型之反应,而第二种关系模型即理想层面模型则正是美、英及德等西方破产法制先进、破产秩序良性发展的之呈现。时下正值加强我国法治建设之际,破产之立法理应反应市场经济之客观规律且学习西方之先进立法,以此最终达到民众之理想和谐社会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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