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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社会中法院文化的构建——以法官文化为视角

论和谐社会中法院文化的构建——以法官文化为视角


赵德成


【摘要】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之根本目标即为实现人类所致力以追求的“和谐社会” ,为达到此根本目标,强化法律文化建设之子系统法院文化建设便提上日程,而作为法院之构成主体之法官文化构建就成了实现“和谐社会”这一根本目标的一个重要方式,法官文化体系的构建与否及何以最少的成本构建将势必影响我国的法治现代化进程,此文不仅对法官文化体系的构建之必要性做出分析,而且又对法官文化体系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从而进一步论证了法官文化之构建在实现“和谐社会”之进程中的“铺路石子”作用。
【关键词】和谐社会  法院文化   法官文化   心理文化
【全文】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而所谓“和谐社会”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由此,“和谐社会”便时常见诸于各种媒体且“和谐”一词也成为执政党之重要执政理念而影响政府公共管理及我国现代化法治进程的建设。从此,众多人便致力于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以求最终达到“社会的和谐”。而要达到这一目标,首当其冲的是我们要解决之难题则为在构建“和谐社会”之中的“法治和谐”(1)简言之,即我们如何构建一个“法治社会”的问题 ,王利明认为:“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旨在追求在规则和秩序范围内的社会和谐与进步。但和谐社会的内涵更为丰富,和谐社会要求物质文明的建设要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建设协调一致,要求经济的发展、政治的昌明与文化的繁荣与协调一致,要求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都是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是全面而又可持续的,所以和谐社会的内容包含了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环境等广泛的领域,法治社会从制度层面集中体现了和谐社会的政治、经济领域中的内容,当然所体现的是最重要的方面。所以,和谐社会是一个上位的概念,但和谐社会的建立必须以法治为中心,构建一个秩序井然、公平公正、人民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个人能够安居乐业、和睦相处的社会,可以说和谐社会就是法治社会。”(2)很明显,王先生认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和谐社会就是法治社会,笔者赞同此观点,而要构建一个完美的法治社会体系是离不开法律文化建设的,这正如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L.M.弗里德曼就着力描述的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及法律变革之间的内在联系,“按照他的看法,“法律制度显然是政治的、社会的和经济发展的一个组成部分,就像教育制度和其它文化领域一样”(3)法律制度和法律机构实际上是对社会变革的某种回应。在弗里德曼看来,传统的法律制度概念并没有描述法律制度是怎样运作的,也没有设定或者构建法律与社会内在联系的理论。他认为,一个处于运作状态的法律制度通常包含三个要素:其一是结构要素。这涉及法院的数量和要素、宪法的存在或缺乏、联邦主义或多元主义的存在或缺乏,法官、立法者、总督、国王、法学家、行政官员之间的权力划分,不同机构中的程序模型以及其它类似的情况。其二是实体性要素,这是法律制度的实体方面,实际是法律自身的问题,诸如规划、学说、法规及政令等等。其三是文化要素,这是“把法律制度联结起来的价值和态度,它决定法律制度在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文化中的地位”(4)上述三个要素的有机统一,构成了法律制度”。(5)由此,我们可以说“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系统的一部分,是社会精神文化之重要构成,法律文化如同政治文化、宗教文化、伦理文化等一样,是构成人类整体文化大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是受整体文化影响的一种亚文化。苏联法学家阿列克谢耶夫认为:“法律文化和管理文化水平、国家机关的工作文化水平等处于同一系列。”(6)也即为法律文化是社会整体文化的一个子文化,离开各个子文化,整体文化将不复存在。张文显教授对法律文化与(整体)文化的关系作了一番较精细的说明,他认为:“法律文化与文化是个别与一般、部分与整体、子系统与系统的关系”;“法律文化毕竟是总体文化中的特殊文化,或者说是文化现象中的一种特殊形态。法律文化特殊就特殊在它是以法律现象为特定内容,与人的法律生活相联系的,而法律现象和法律活动则均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7)此外,更有其他学者对法律文化以更加形象的阐述,武树臣教授在论述法律文化的研究意义时指出:“……法律文化又是一种综合宏观的研究方法的代名词,它把人类的法律实践活动——有形的立法、司法活动和无形的思维认识活动——视为一个整体来把握,目的在于揭示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规律。”(8)在法律文化体系的构建中,包括立法文化、司法文化和守法文化的构建,其中关于司法文化的构建我们可以理解成为法院文化系统的构建,所谓法院文化是指构成法院诸多文化要素所形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文化整体,一般情况下,把法院文化分成四个等级,第一等级是感性的物质文化,即我们可以通过肉眼观察到且能感知到的物质文化层面,如法院的建筑物、法庭的布置、法官的穿着、法官的仪表等(如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大楼外形感可感知为“山”字形构建,既可理解为执法如山,又可理解象征公平、正义之天平;法官的穿着为深色,象征庄严、神圣,法庭布置以深色格调为主,审判桌椅为深色为主,背景配以暗色格调,让人一进入审判厅,就能肃然起静,正义之理念犹如在心中冉冉升起。)。第二等级为对法院主体的感性的行为文化,如法官群体在审判、立案、执行、参加学术会议及正常的人际交往当中所为之行为彰显的一种文化,这时法官或其他法院主体的个人行为很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代表了一个法院的文化。第三等级为理性的法院之管理文化。即为法院内部管理中领导者的角色问题。领导者的个人文化素质水平高低,往往可能会影响一个法院整体文化水平的高低。第四等级最深层次的理性的法院精神文化,即为法院文化的最层次内涵,包括司法精神、法官的职业道德及法官的工作目标等。通过我们对法院文化体系的分析,可以得知在法院文化体系构建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对于作为法院构成主体的法官文化的建设问题,一言以蔽之,只有解决了法官文化的构建这一难题,我们才可以去解决法院文化的构建体系问题,而研究且构建一个完善的法院文化体系是对于建设我国的现代化的法律文化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从而一个完美的法律文化体系的构建则又有利于整个社会文化的重组及优化整合,以致达到最终我们毕生所致以追求的“和谐社会”这一崇高目标。对于他们之间的关系,可以一个图表的形式明之,如图表一:(图表皆以文化为主脉,比如和谐社会文化、和谐物质文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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