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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理解新公司法的精神

  1.明确政府公权力与公司私权利的边界,突出公司私权利的保护。譬如删除了“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的规定,以避免有关国家宏观调控的强制措施可以直接加在公司身上的误解。
  2.强调股东在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中的地位。新公司法不再直接规定转投资的限额,而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相关决定者与相关程序。由于章程是公司股东制定的,因而实质是将其决定权交给了股东。对于公司对他人担保也采用了同样的态度。
  3.重视公司章程作为自治法在调整公司内部关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新公司法在原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10处公司章程可以另行作出规定的规则,大大突出了公司章程的地位,应该引起人们的广泛重视。
  4.突出有限责任公司的简化,彰显其人合特色。譬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经理仅作为任意设立的机关等,都较前更适应小公司的需要,符合公司自治的要求。
  虽然,任意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都是支撑公司法的私法结构的,但是,由于强行性规范减少,任意性规范增加,公司在选择适用规则上有了更多的自主权。
  五、净化了公司法的内容,协调了公司法证券法的关系
  1993年公司法颁布时,我国还没有证券法,其规定了一些本应由证券法规定的内容。此次公司法证券法同时进行修改,接纳了协调两法关系的建议,即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具体任务、性质的差别,在两法交叉部分进行适当的调整。将股票、公司债券公开发行、上市交易和监管的问题纳入证券法规定,公司法不再重复规定这些内容。无疑,这种协调并非仅是技术性的。虽然公司法证券法都担任了保护投资者的任务,但两者在实现其任务中有很大差别。公司法担负的是保护长期投资者的任务,通过公司治理实现;证券法担负的是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任务,不限于保护长期投资者,并且是以强行性法律规范的形式,通过强制信息披露和证券市场监管实现。这次协调两法的修改不仅仅调整了内容,也因调整内容而减少了公司法中的强行性法律规范,从而改善了公司法的规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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