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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理解新公司法的精神

  二、从防止滥设公司转为方便设立公司
  1993年公司法基于当时的背景采取了防止滥设的政策,其初衷是为了避免滥设公司导致社会经济秩序混乱。但是,为了禁止少数违法者的行为,却为多数投资者设立公司带来了不便。并且,防止滥设作为主旨,必然会导致公司法中强行性规范增加,使公司法的规范结构失调。此次公司法修改以方便投资者设立公司的政策取代了防止滥设公司为主旨的立法政策,其重要措施有:降低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减少公司设立条件中不必要的内容,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分期缴纳出资,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公司设立采用准则主义等。这样,不仅增加了公司设立的透明度,也大大降低了设立公司的成本。
  三、从强调事先规制到加强事后救济
  1993年公司法比较强调事先规制,试图在事先为当事人设想好保护措施。但是,事先规制往往很难穷尽各种措施,可谓“防不胜防”。并且,仅有事先规制,没有诉讼途径,当事人的权利是很难受到保护的。新公司法鉴于原公司法的规定可诉性差,也注意到诉讼在保护当事人权益中的地位和作用,因而加强了事后救济措施。其中包括:增加民事责任的规定,使当事人通过诉讼追究有关人员的赔偿责任有了依据;引进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措施,使债权人追究滥用公司地位和有限责任股东的连带责任有了可能性;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撤销的规则,使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瑕疵的诉讼成为可能;健全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使法院管辖股东诉讼案件具有了现实性。健全事后救济措施有利于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可以起到事先规制难以起到的作用。
  四、放松管制,尊重公司自治
  这次公司法修改的一大特点是放松管制,尊重公司的自治。其主要表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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