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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实空间的搜查与对虚拟空间的搜查的比较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人人具有确保其人身、住所、文件或财产安全,不受无理之搜查扣押之权利。因此早期美国刑事司法实务见解认为,第四修正案仅调整有形的物理性侵入(physical intrusion),而不涉及无形方式的窃听窥视。1928 年Olmstead v. U.S.一案中,警察在被告屋外装设窃听器材,但并没有侵入被告住宅的行为,因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电话窃听不构成宪法第四修正案意义上的搜查和扣押,而且联邦官员的窃听行为系在被告财产以外的电话线上装设分机,并没有物理上侵入被告的住所。对第四修正案的这种解读在Silverman v. U.S.一案中凸显了其不合理性,同样是侦查机关的窃听行为,却因为警察的窃听方式是将麦克风钉在了被告住所的墙上,而侦查机关所使用的窃听器材对被告住所的墙体发生了物理性的侵入,因此被认为构成物理上的侵入行为,而被认为违反了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构成了非法搜查和扣押。一直到1967 年的Katz v. U.S.一案情形发生了改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该案判决中指出,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所欲保护的是人而非场所,是否为第四修正案的效力所及不能以是否发生了物理性的侵入来判断,而应以相对人的隐私之合理期待是否受到了侵犯为据。自此,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对于搜查扣押的判断标准从有形无形的侵入区分,转变为有无“合理的隐私期待”存在,从而将电讯监听等在虚拟空间内发生的搜集证据的行为也纳入了搜查扣押范畴之中。互联网的发展使虚拟空间得以真正的形成,同时对虚拟空间进行搜查的规范问题也就显得日益突出。1995年的U.S. v. Maxwell一案争论的是关于人们对通过互联网发送的电子邮件是否具有合理的隐私期待的问题,在该案的判决中,法庭认为人们对电子邮件有合理的隐私期待,理由是电子邮件传输的隐私期待取决于其传送形式与接收者,例如说寄到聊天室或转寄的信件就没有隐私的问题,而寄给许许多多收件者也会使隐私的期待大大地减低。而在该案件中,电子邮件信息较网络上的其它信息有较多的隐私,因为电子邮件被私密地放置在美国在线网站(AOL,American On Line) 所设置的集中的、私人拥有的计算机主机中,AOL 网站的政策是未经授权者无权阅读或公开使用者的电子邮件,从而在联邦法令之外,为电子邮件客户提供了契约上的隐私保护,所以法院认为在此案件中,邮件发送者对以AOL 传输的电子邮件具有合理隐私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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