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人身搜查和场所搜查的比较

人身搜查和场所搜查的比较


刘方权


【摘要】人身搜查和场所搜查都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权。二者的区别在于人身搜查可能危及的是以人的身体为载体的人身隐私,而对住处以及其他场所的搜查可能危及的是以空间为保障的信息性隐私。由此决定了法律制度对人身搜查和对场所搜查在程序规范方面的差别。
【关键词】人身搜查;场所搜查;虚拟空间搜查
【全文】
  
  一、人身搜查
  刑事诉讼法109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根据该规定,我们将对人的身体及随身物品的搜查归类为人身搜查, 将对住处、其他有关地方的搜查归类为场所搜查。进行这样分类的依据是,对人身和场所搜查所可能危及的公民权利方面的差异,那么,我们可以简单地认为人身搜查可能危及的是人身权,以及以人身体为载体的人身隐私(personal privacy);而对住处、地方等场所进行的搜查可能危及的是财产权、住宅安全、以及以之为空间保障的信息性隐私(informational privacy)。 由于搜查可能危及的权利差别(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在人身权与财产权之间存在的级差) ,决定了法律制度对两种权利保护方面的差异,包括保护的力度、权利救济的形式等。
  人身搜查,是指为了从个体的身上或随身所着衣物的口袋、夹缝内获取有关证据或物件,而实施的搜查措施。与人身搜查联系在一起的是个体的人身自由权、人格权、隐私权、健康权等等与人的身体有着密切关系的权利,特别是当人身搜查是在公共场所进行时,搜查行为对个体的人身自由、人格、隐私等权利的限制和侵犯表现得特别明显。因此,世界上的法治国家大多对公民的人身搜查进行了严密的法律规制,以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警察搜查行为的侵犯。如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之《实施细则之一:警察官行使拦截和搜查的成文法权力行为准则》明确规定,公开场合的搜查必须“限于外部衣服的表层检查”,在存在进一步搜查的“合理根据”时,可以在附近的警察行李车内或者警察分局进行较深入的搜查。 在香港的刑事诉讼中,认为在普通法上,只有对某人进行逮捕之后才可对其进行搜查,而且对于被逮捕者,只有在“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他身边带有任何可以用来伤害自己或他人,或用来逃跑的武器,或者带有任何证明他之所以被逮捕的罪行的证据材料”时,才可以对其进行搜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第二款也规定,搜查女性的身体应当由女性侦查人员进行,以表明对女性人格的尊重。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