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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新世纪行政法发展的走向》后有感

  行政合同是混淆国家作为所有者和管理者界限的产物。合同必然是所有者基于完全的处分权所做的行为。管理是对既定国家意志的执行,没有按照执行者自身意志讨价还价的余地。国家必须明确区分两种不同身份,分别行使所有者权和管理者权,不可混为一谈。所谓的行政合同,其实质就是:以国家为一方当事人,具有特殊交易标的,置于行政主体强力监管下的民事合同。签订合同的机关(需由法律单独设置)与监管合同的机关应当分离。
  行政奖励属扶优,而非济困,应该慎设。稍有不妥,极易导致公平争端。
  行政给付应积极稳妥的、适度适量的发展。
  与其说“控权”,倒不如说“控人”(行使权力的自然人)。因为真正作恶的是人,而不是权。权力是中性的,特别是在法律范围之内的权力,其本身更是无可指责。如果把监督的目标只锁定于权力或执行权力的机关,那么真正的元凶很可能逍遥法外。从结果控制到过程控制是一种进步,更重要的是要使控制对象进一步清晰化。
  听证制度所面临的挑战是:公正性和成本效益分析。自然正义原则告诉人们:自己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而面对行政主体与相对人这样的二元结构,将其中一方的命运完全交由另一方操控,很难说符合“自然的正义”。那么人为的创设出第三方,问题是否就解决了呢?如果所谓的第三方只是其中一方的变种,其结果只能是自欺欺人。如果说具有完备的立法与司法制度的话,那么建立在对上述两种制度借鉴基础之上的听证的价值必会大打折扣。
  正所谓“背人没好事”。公共管理领域当属公共知晓领域。人们除了留意机关事务,还很关心公务员事务。因为“阳光”首先要眷顾的就应是有生命的事物。
  职能虽然可以分离,但由于是单向流水作业,每个环节仍是孤立的,可单独完成。在特定区间内,制约无从谈起。即使叠加在一起,由于各力与合力的方向趋于一致,不会自然形成相互制约。现实的结果往往是:一、在先的小力(等级较小的权力)可以逃避在后的大力(等级较大的权力)。因为腐败在前一旦发生,在后的程序就不会出现。二、在后的大力可以压服在先的小力。如果腐败在前没有得手,却成功于之后,那么,“官大一级压死人”的铁律就发挥作用了。
  不单方接触,易在公开,难在私下。易在机关,难在个人。
  回避,易在表面化的属性,难在潜层次的本质。易在孤立个人,难在机构部门。
  说明理由就是:说其然还要说其所以然。是一个证明的过程,而不是一个孤立的结论。正义是可以被解说的,没有理由的结论和邪恶无异。理由可能说服不了当事人,但必须说服全世界(意指局外的、理性的大多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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