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新世纪行政法发展的走向》后有感
左明
【关键词】行政法
【全文】
读《新世纪行政法发展的走向》后有感
左 明
注:《新世纪行政法发展的走向》,作者:姜明安
载于《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
如果说西方成熟、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经历了行政权逐渐扩张的发展过程是事实的话,那么其运动方向与近代中国行政权的发展轨迹恰恰相反,中国是从强大的封建王权(主要体现为行政管理权)逐渐衰落到人民主权下的全能政府进而发现市场并发育市场且立法权和司法权缓慢觉醒的行进脉络。西方是膨胀,我们是“瘦身”。万万不可同日而语,更不可东施效颦。
福利国家应转变为保障国家,即只对处于本国相对最低文明标准(不会固定,与时俱进)之下的国民进行必要的援助。
让我们共同发现有别于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第三权”。
关心(更不要说参与)政治不是和平稳定社会国民的普遍本能和意愿。参与行政的强烈欲望是错误的假想。人民代表制度的名实不符,才使所谓的立法听证显得正当。作为相对人参加到具体行政行为中与参与国家行政管理简直就是风马牛不相及。
如果说部分行政权销蚀(其实质即转化)在“社会权”之中是精确表述的话,那么说“行政权实际由行政机关、社会和公民共同行使”就是天大的笑话。
公共权力的拥有和行使事关国计民生,事关国家尊严,非等闲可以视之。必在法律保留事项之内。公法基本原则之一:公共权力主体法定且专属,转让无效。即便法律也无权突破(更不用说法规和规章了)。委托当然更在禁止之列。同一原理在民法中也有体现,与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可委托。实用主义哲学行不通。
社会权等于公共权力(即国家权力)吗?自治管理等于国家管理吗?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题域。消弭的行政权回归社会,就象退伍军人回乡务农一样。自治权不是行政权的变种。
所有的合理性问题都能转化为合法性问题,也必须转化为合法性问题才能有所依归。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的合理性问题其实是假想的、杜撰的、并不存在的。事实是:理入法来,理、法合流。孤立的谈合理性问题,必误入歧途。
以往,法律只作限制公民权利的规定,因此需要由行政机关去强制执行。如今,法律还赋予公民权利,且义务主体是国家,因此需要由行政机关“温柔”履行。
所有政府行为的前置条件就是:可不可以不做!可做、可不做的,坚决不做!政府不是管得太少了,而是太多了。必要性是行政行为的基本前提。行政指导恰属不必要之列。既然是相对人(具体的、特定的)可听、可不听的话,干脆就不要说。至于任何一个抽象行政行为(包括法律在内)都天然具有引导人们行为的价值,当不在讨论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