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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WTO对中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影响》后有感等十四篇

  2005.4.19.于北农斗室
  
  读《行政审批的行政法制约》后有感
  左 明
  注:《行政审批的行政法制约》,作者:关保英
  载于《法学研究》2002年第6期。
  公共权力的过度膨胀,将公民权利挤压得苟延残喘。亦如城市与乡村,资方与劳方,经营者与消费者,以及所有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关系。弱必肉,强必食——这就是自然与社会统一的、至高无上的法则(除非人类文明有了质的飞跃)。但未必弱者恒弱,强者恒强。
  行政许可与行政禁止(非绝对)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只是采用许可的表述会使人感到温情脉脉。
  行政许可的设定关乎公民权利的予夺,其依据只能是法律,而不可能是行政主体的意志。亦当属法律保留事项。这就是问题的根本,不能妥协和退让。该领域内的其他问题都是枝节和次要的。
  如果行政许可(当然是目前普遍存在的由行政主体设定的)没有利益驱动,恐怕我们也就没有必要再费口舌了。
  实际的享有国家统治权的部分人群与国家的其余人群的利益差异,是产生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矛盾的总根源。
  2005.3.30.于北农斗室
  读《论行政时效制度》后有感
  左 明
  注:《论行政时效制度》,作者:方世荣、戚建刚
  载于《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
  时效是行政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缺之不可,而且必须细化。凡行为必有时效,无时效便无程序。其重点在于行政主体。
  2005.4.4.于北农斗室
  读《论我国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制度之创新》后有感
  左 明
  注:《论我国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制度之创新》,作者:王学政
  载于《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知其然,未见得知其所以然。法国的行政法院可能就是一例。
  精辟——“将行政复议纳入行政诉讼制度,合二为一。”与在下不谋而合。在我的思维体系中,这是再正常不过,再简单不过的必然结论。但凡既谙熟理论,又通晓实务的人,所见均会一致。
  行政法院隶属于中央政府,实不足取。隶属于最高法院,多此一举。根本扭转法院的宪法(必须修宪)和现实地位,才是通达之途。卑微的法院铸定法律的卑微!
  2005.2.24.于北农斗室
  读《行政权的正当性及其法制保障》后有感
  左 明
  注:《行政权的正当性及其法制保障》,作者:周叶中 司久贵
  载于《湖南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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