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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婚内强奸问题再问陈为明检察官

就婚内强奸问题再问陈为明检察官


张志成


【关键词】婚内强奸
【全文】
  1,证据的"难以提取"问题。  
  答:由于婚内强奸一般具有隐私性的特点(不排除少数案件具有公开性),故取证难是事实,但受贿案件也碰到取证难的问题,受贿案的隐密性及行贿人因获取非法利益极可能构成行贿罪的情况,使行贿人作证难度更大,但我们没有理由因此而取消受贿罪。事实上,本案中王卫明也当庭无理翻供,但没有影响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强奸案(包括“婚内强奸”案)和受贿案一样,证据都"难以提取",但"难以提取"作为"可能性"也仅是概率而已,"难以提取""并不代表""绝对不可能提取"。对其中“不难提取”从而“证据确实充分”的,不能因为其他案件"难以提取”也一律视为"难以提取”而认为也存在“证据问题”。 
  
  再问:确实,受贿、行贿案件同样具有隐秘性,但是,不同的是,婚内强奸具有的是私密性。也就是说,除了夫妻之间的互相证供,其他证据都不具备证据力。而行贿受贿要牵涉到如下可以组成证据链的证据:现金的流动,公权力的滥用,不合理的利益的出现。还可以有如下人证、书证:例如见面场所的人证(邻居、服务员、朋友),办事的人证(同事、上级、下级),书证(批文、合同等)。同时,正是由于行贿受贿的隐秘,刑法修改时才设定了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以收入本身来作为证据。不过,对这一罪行的处罚也要比受贿轻得多。请问,在“婚内”“强奸”的情况下,会有如上的证据组成的证据链吗?本案所谓没有影响司法机关的认定,只能表明是胡乱断案。简单讲,按照刑法,对一个嫌疑人入罪所需要的证据要达到足以排除任何其他可能的前提下才能进行,这案子能做到吗?
  2,“如过本案中的丈夫以性虐待行为(包括自愿、不自愿、半自愿)抗辩,那么,一切证据(伤势病历,医学检验结论,伤势照片,证人证言(传来证据)等)都没有任何证明力”?  
  答:如果碰到证据的“一对一”问题,那是任何案件都会碰到的,司法人员人所共知该如何处理的问题,这里不再深入研究。但其他一切证据(伤势病历,医学检验结论,伤势照片,证人证言(传来证据)等)不能说没有任何证明力,它们有助于审查判断当事人证言的真伪,有助于审查判断丈夫的翻供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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