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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修宪与中国宪政前景

  虽然这样的先例未开,但是民间的违宪审查建议还是压抑不了。在2003年5至6月,由于媒体对「孙志刚案」和「三博士上书」事件的广泛报导,「违宪审查」成了频频出现、民间耳熟能详的字眼,「三博士」本人和人大常委会都收到多份来自全国各地的违宪审查建议书48,包括2003年11月20日由1,611名公民联名向人大常委会提交的《要求对全国31省(市)公务员录用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规定进行违宪审查和加强乙肝病毒携带者立法保护的建议书》49。由此可见,「孙志刚案」的确带来了民间宪法权利意识的增长,四川学者王怡甚至称2003年为「新民权运动年」50。
  虽然到目前为止,「三博士上书」所依据的违宪和违法审查机制仍未启动过,民间各违宪审查建议也未获正式的响应,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毕竟在2004年5月低调地成立了一个「法规审查备案室」,其中一项职责便是对关于法规的审查建议进行「先期研究」,发挥「过滤作用」,以决定是否就某法规启动《立法法》规定的正式审查程序51。虽然这离宪法学界的主流意见52──即在人大或其常委会下设立宪法委员会负责违宪和违法审查工作──的被采纳仍十分遥远,但不失为为未来违宪审查机制的建立创造有利「制度环境」的预备阶段的举措,甚至是「透出黎明的曙光的『第一步』」53。
  三 「宪政」作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可能进路
  文革后中国改革开放的事业原应包括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同步改革,在1987年中共的十三大,赵紫阳曾经提出党政分开等政治体制改革构想,但因「六四」事件而胎死腹中,90年代以来,政治体制改革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54。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经济增长,经济增长成了政权的合法性或认受性的主要泉源55。一种后极权主义时代的新权威主义模式逐渐形成和变得稳定,意识形态褪色,私人领域得以非政治化,不受政府监控和干预,中共与新经济精英和知识精英结盟,尽量满足他们的经济利益,但仍维持对政治权力的垄断,继续其毋须问责的家长式统治56。
  由于市场化是在专制式管治的环境下进行的,国有资产(包括土地)的私有化不受民主或独立法制的有效监察,因而带来了严重的官僚腐败和「权钱交易」等问题。改革成果的分享是极不平均的57,一方面形成了「暴富阶级」,另一方面,大量农民和工人沦为弱势群体,失去土地的农民和下岗工人成为改革的牺牲者,以上访以至示威等形式表达的社会不满与日俱增58。但是,为了政治和社会的「稳定」,当局不惜采用政治高压和媒体控制等手段,务求把任何「不安定因素」消灭于萌芽状态59,任何抗议社会不公或要求政治民主化的较激进言论或民间组织,都会随时受到打压甚至是刑事处罚。
  掌权者不愿意因民主化而失去权力,这是可以理解的,但这并不排除「在特定情势中的政治力量的理性战略互动中」,「主要的游戏者」「选择宪政,以保证自己的安全和争取自己的利益」60。宪政并不要求立刻通过普选和多党竞争产生议会或政府,也不要求立刻全面开放言论、出版、新闻、结社、集会游行等自由;宪政只要求励行法治以规范公权力的行使,司法独立,国家机构之间有所分权以收相互制衡之效,以及加强立法议会对行政机关的制约、监督和问责,立法议会充分行使其立法权、财政权和监察权,以至建立中立公正的违宪审查制度,制约立法权和行政权的违宪行使,以保障公民的宪法性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政的建立是相对温和的,也是在目前情况下较可行的政治体制改革的进路。在清朝末年,中国同时兴起立宪运动和革命运动,其中立宪运动便是较温和的路线,它并不以推翻满清王朝为目标,只要求君主立宪,使皇帝和朝廷的绝对权力转化为有限的权力,受到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和议会的制衡61。从英国近现代政治体制发展的模式来看,也是先在十七世纪末建立宪政──即君主立宪的制度,英王的权力受到法律的限制和国会的制衡,法治和司法独立得以确立,但英王仍保留行政实权,后来才出现议会内阁制和较成熟的两党政治,实权由英王转移到首相,到了二十世纪,下议院才由普选产生,民主政治才渐臻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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