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刚37,2001年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2003年2月24日受聘于广州一家服装公司。2003年3月17日晚,孙因没有携带身份证明文件而被民警拘捕,送到根据国务院1982年制定的《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而设的「收容遣送站」(主要用于收容和遣返来自农村的无业游民)。3月18日,孙因「身体不适」被送到「收容人员救护站」,3月20日,被同房的被收治人员毒打致死,年仅二十七岁。
4月25日,《南方都市报》刊登题为「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的文章,披露了事件。之后,其它媒体也报导了事件,实时在互联网(包括官方的「人民网」)上舆论哗然,群情汹涌,要求追究责任。5月14日,三位在北京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不久并任教于不同大学的教师(俞江、滕彪、许志永)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审查《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38,此事因《中国青年报》在5月16日的报导而公开,被喻为「三博士上书」事件39,「孙志刚案」则被称为「中国违宪审查『第一悬案』」40。5月23日,北大法学教授贺卫方等五位学者又联合上书人大常委会,要求它动用
宪法第
七十一条赋予的权力,成立「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收容遣送制度的实施状况。这便是所谓「五学者上书」事件41。
两次上书之所以成为「事件」,主要是因为在政府的容忍下媒体得以报导这些事情,从而启动了民间舆论的作用。从法理的角度来看,两次上书都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虽然他们所要求人大常委会做的事情都是常委会在法律上有权做却从来未做过的事情。例如「三博士上书」的理据是
宪法保障人身自由,《
行政处罚法》(1996年)和《
立法法》(2000年)均订明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规定,《收容遣送办法》只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因此它规定的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是越权和违法的,根据《
立法法》第八十七和八十八条,人大常委会有权予以撤销,而根据《
立法法》第
九十条,公民有权向常委会提出审查此行政法规的建议。
结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没有就这两次上书作出响应,但中央领导人却以另外的方式──「领导批示」的方式42──纾缓了「孙志刚案」引起的民愤。首先,官方对于孙之死的追究责任迅速和严厉地进行,2003年6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志刚被害案作出判决,涉案的与孙同房的被收容人员和被指「玩忽职守」的官职人员被判重刑(但由于案件的调查和审结异常迅速,记者和一般市民不获准听审,有学者担心公正审判是否因舆论压力而被牺牲)43。第二,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废除了《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并以《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取而代之,原有的强制收容制度改为有需要者自愿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接受救济。
「孙志刚案」中上书者的原意,是「促成建立一个违宪审查的经常性机制」,并推动「转型时期公共讨论与制度变迁相互作用」44。很可惜,领导人并不愿意(或仍未有足够准备)接受这个挑战,他们放弃了启动在书面存在但未试用过的法律制度(即违宪及违法审查制度和特别调查制度)的难得机会,最终以他们所熟悉和惯用的「批示治国」45方式解决问题。这样的处理是与中国现有(以至传统)的官场文化密不可分的。如果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审查国务院订立的行政法规的程序,「不但国务院『没有面子』,全国人大常委会自己也会『不好意思』」46。另一个考虑是,「有初一就有初二」,如果有了审查法规的先例,「雪片一样的违宪审查的建议就来了」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