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2004年修宪与中国宪政前景

  第二,「齐玉苓案」是一宗民事诉讼而非宪法诉讼,宪法诉讼是公民就公权力的行使向国家机构提出的诉讼,要求法院根据宪法去审查国家机构的行为(包括立法和行政行为)的合宪性。宪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政府(包括立法机关)的权力的行使,从而保障人民的权利。因此,典型的宪法的司法适用是由法院就某项政府行为行使合宪性控制(或称违宪审查)30,正如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法院审查国会通过的立法的合宪性。「齐玉苓案」涉及的是私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而非公权力的行使是否违宪,所以不能与「马案」相提并论。在宪法学里,对于宪法的规范是否应该或如何适用于私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一定的争议性31。因此,在中国法学界,就「八一三批覆」的内容是否适当以至是否构成对宪法条文的滥用或误用,也有不同的意见32。
  最后,虽然「八一三批覆」使民间的宪法权利意识有所增长,但其后民间提出的以宪法维护自己权益的、针对政府政策或行为的宪法诉讼均以失败告终。在「八一三批覆」公布当天,三名青岛市应届高中毕业生向教育部提起行政诉讼,声称《关于2001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教育招生计划》违背宪法上的平等受教育权,因为该计划中关于不同地域招生人数的规定,导致高考分数线在不同地区有很大的差异。法院拒绝了原告的请求33。
  另一宗广为人知的案件是涉及对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占中国人口近10%)的歧视的「张先着案」34。张先着是安徽省的青年,大学毕业后两年(2003年)在芜湖市国家公务员考试中名列前茅,但因在进行身体检查时被发现其携带乙肝病毒而被淘汰。张氏在2003年12月向该市人事局提出行政诉讼,认为受到身体健康歧视,有违宪法上的平等权和劳动权。虽然法院裁定被告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取消原告资格的行政行为所赖的证据不足,但却回避了有关体检标准是否歧视及违宪的问题。
  由此可见,虽然「八一三批覆」表面上增强了宪法在法院审判案件时的适用性,但当案件涉及到的是政府当局的政策或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宪或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时,法院是软弱无力的。于是便有这样的吊诡情况︰宪法规范的是国家的权力和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但法院愿意援引和应用宪法的情况只限于与国家权力的行使不相干的私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领域。然而从中国现行宪法的体制设计来看,这个结果却是并不奇怪、甚至是理所当然的。因为根据宪法的规定35,监督宪法实施的权责,不在法院,而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解释宪法的权责,不在法院,而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违宪的法规的权责也不在法院,而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院在『神圣』的宪法面前成为『缺牙的看门狗』。」36那么,上述这些法院无权无力扮演的角色,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能胜任吗?这个问题正好把我们带进「孙志刚案」的讨论范围。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