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修宪对私有财产权和人权的处理,既是大势所趋,也是民心所向。私有财产(包括生产数据和股权等非劳动收入)在中国的大规模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例已近一半;修宪前的调查发现,93%的城市居民希望修宪以保护私有财产18。在人权方面,中国在90年代开始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活动,到目前为止,中国已是二十一项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19。1997年中共十五大和2002年十六大的报告中都提倡尊重和保障人权。
另一方面,值得留意的是,这次修宪和前三次一样,只限于
宪法中关于官方意识形态和政策宣示的条文,没有政治体制方面的修改(如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对于公民权利的一章所列出的具体权利也没有修补(如加入一些学者建议20的生命权、隐私权、知情权、迁徙权、刑事正当程序、司法救济权等)。此外,即使在政治理论的层次,「三个代表」思想的确立并没有导致对于中国的「国体」的反思︰关于「国体」的规定是
宪法第
一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根据中共一贯的说法,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在修宪的民间讨论中,曾有人建议把「人民民主专政」改为「人民民主」或「人民民主宪政」21,这种提法显然被官方视为过于敏感和激进。
总括来说,2004年的修宪在程序和内容上确有某些进步和可喜之处22,但没有丝毫改变原有
宪法的基本格局,在「国体」的理论上、具体体制的设计上和人民实质权利方面,都没有突破。修宪的作用仍停留在政策的宣示而非机构、权力和权利的重新组合。
宪法本身的作用仍停留在「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决定地位和统率指导其它部门法的立法作用」23,而非作为对公共权力的行使进行合宪性控制的具可操作性的规范。
法国国民议会在1789年8月通过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第十六条说︰「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
宪法。」2003年,冯象在一篇题为<它无
宪法>的文章24中引述北京一位出租车司机的话︰「您说,咱们中国问题在哪儿?它没
宪法!」让我们在以下进一步探讨这个课题。
二 从「齐玉苓案」到「孙志刚案」
1803年,美国最高法院作出划时代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判决,在世界宪政史上引为佳话。「马案」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在具体案件的诉讼中根据
宪法审查国会制定的法律的无上权威,法院有权宣布立法机关通过的任何法律为违宪及无效,法院并享有
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8月13日就「齐玉苓案」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
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覆》(以下简称「八一三批覆」)25,在司法界、法学界和媒体引起了广泛讨论,「甚至有人誉其为中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26。究竟这是甚么一回事?中国
宪法体制有没有因此案而出现重大的变化?
案中齐玉苓是原告,被告陈晓琪曾是原告的同学,一起就读于山东某中学。1990年,他们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齐氏合格而陈氏落选。齐氏进而在统一招生考试中合格,获得一间商业学校录取。但齐氏没有收到录取通知书,在陈氏的父亲──村的党支部书记──的策划下,这份文件被陈氏领走,她并假冒齐玉苓到该商业学校就读,于1993年毕业,并以齐玉苓的名义被分配到一间银行工作。齐氏失去上学的机会,在家乡务农。后来真相大白,齐氏遂以其姓名权及受教育权被侵犯为由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