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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修宪与中国宪政前景

  至于2004年修宪的背景,最主要的是2002年11月中共的十六大。在这次会议中,江泽民从党总书记的职位退休,由胡锦涛接替。会议决定修改党章,把「三个代表」思想加入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一起作为中共的指导思想。「三个代表」思想是江泽民在2000年开始大力提倡的,内容指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胡锦涛上任后,对「三个代表」思想作出了进一步的诠释,指出它的核心精神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并力倡「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2003年3月,十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吴邦国委员长宣布有需要按照十六大的精神修改现行宪法。中共中央成立了修宪小组进行研究和咨询,并起草修订文本。咨询是在官方架构内进行的,民间自发组织的关于修宪的讨论受到压制,甚至有报导说中央宣传部和教育部曾下达文件警告有人提出新自由主义,利用修宪来攻击共产党的领导,企图改变现行政治体制13。
  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讨论和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但没有公布其内容。这次修宪内容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被誉为党内民主的表现,因为以往的修宪建议均由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后便以中共中央的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14。2003年12月22日,修宪建议提交人大常委会,官方媒体在当天公布了建议全文15。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草案)》,决定提交全国人大。2004年3月14日,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终于通过修宪草案。最后通过的文本与原来提交的草案只有些微的差别(字眼、标点符号上的),但相对于以往修宪草案无不原封不动地通过,已是少许的进步。
  这次修宪涉及的条文共十四项,可简述如下︰
  (1)在序言中加进「『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概念;
  (2)在序言中扩阔「爱国统一战线」的内容;
  (3)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而征收或征用土地须给予补偿(第十条)(「征收」和「征用」的区别在于后者不涉及所有权的改变)16;
  (4)表明国家「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第十一条);
  (5)加强对于「合法的私有财产」的保护,并确认「私有财产权」的概念(第十三条);
  (6)规定国家须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第十四条);
  (7)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加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文(第三十三条);
  (8)规定国家主席可「进行国事活动」(与外交有关)(第八十一条);
  (9)把乡镇级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第九十八条);
  (10)其余五项修订包括以「紧急状态」的概念取代「戒严」(第六十七、八十、八十九条),规定国歌(第一百三十六条)和关于全国人大的组成的技术性修订(第五十九条)。
  综观各项修订,笔者认为其中最重要、影响最深远的应算是「三个代表」思想的入宪及私有财产权和人权两大概念的宪法性确认。
  「三个代表」思想标志着中共从革命党蜕变为有意在中国「和平崛起」的时代长期执政的政党的过渡的完成,也是中共作为执政党的合法性或正当性的理论基础的重建。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原建基于列宁关于共产党为无产阶级的先锋队的构想,而根据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乃人类历史定律之必然。「三个代表」思想(包括胡锦涛的民本主义诠释)把中共从无产阶级政党重构为「全民党」,声称它代表全民的利益。这揭示当代中国政治思想的新出路的一个可能性︰类似传统儒家的「民本」和「仁政」思想成为「新权威主义」统治的理论基础17,以取代马克思主义和它曾经合法化的极权主义。
  至于对私有财产权和人权的肯定,也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重大转折。马克思主义视私有财产为万恶之源,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则大受推崇;马克思主义对「人权」思想没有好感,它批判普遍人性的抽象概念,强调人的社会性和阶级性,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带有自私性和欺骗性。反之,私有产权和人权都是与马克思主义长期对峙的自由主义的核心概念,共产主义国家对人权的侵犯,长期受到西方社会的严厉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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