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2004年修宪与中国宪政前景

2004年修宪与中国宪政前景


陈弘毅


【全文】
  2004年3月,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一系列修改,修改的条文有十四项,为该部宪法自1982年制定以来历次修改之最。近年来,「宪政」开始成为国内法学界和知识界的热门课题,引起大家关注和热烈讨论的包括被誉为开创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先河(甚至是中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齐玉苓案」(2001年)1,以至被称为中国违宪审查「第一悬案」的「孙志刚案」(2003年)2。
  有学者认为,「随着法治的进展,中国的改革将会迎来一个『宪政的时代』」3。北京大学法学院的贺卫方甚至预言,「宪法学将会在未来的十年之内,成为中国的显学」,并呼吁「我们要建筑宪政的大楼」4。季卫东希望中国能「通过法治迈向民主」5,并指出「设立宪政委员会对法律规范的合宪性进行司法审查」6,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最主要进路之一。
  不少人认为中国虽有宪法,但无宪政,然而「宪政的梦想在中国百年历史中从未彻底消失过」7。本文将以2004年的修宪为出发点,对宪政中国的道路进行初步的探索。
  一 2004年的修宪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共制定过四部宪法,有关年份是1954、1975、1978和1982。社会主义国家革命初期的宪法可称为「革命宪法」,作为邓小平的「改革开放」时代的标志的1982年宪法可视为「改革宪法」8,关信基则称之为「包容性宪法」(inclusion constitution)9──执政党尝试与社会整合,宣布阶级斗争的结束,并提高国家机构(有别于党组织)的地位。「八二宪法」制定后,全国人大分别在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它进行了修改。这些修改大部分都是和经济体制的改革相关的,也反映出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和意识形态的逐步演化。以下,让我们首先回顾前三次修订的要点,从而探讨2004年的修订的意义。
  1988年的修订是幅度最小的,只涉及两项条文,一是关于对「私营经济」的承认(原有条文只提到「个体经济」),二是改变了原有的土地政策,容许土地的「使用权」的转让10。
  1993年的修订主要反映1992年邓小平「南巡」后中共第十四次全国党代表大会(十四大)的意识形态,共有九项条文的修订,包括在宪法的序言中引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概念、「改革开放」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规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非原有的「计划经济」),并确认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取代原有的「农村人民公社」制度)11。
  1999年的修宪也和其最近的一次党代表大会有密切的关系。邓小平在1997年2月去世,同年9月,中共十五大决定修改党章,把「邓小平理论」加入为中共的指导思想的一部分(原有的条文只提到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1999年的修宪涉及六项条文,包括在序言中引进「邓小平理论」和指出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在其它条文中规定在经济制度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代替原有的只强调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条文)、「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原有条文只说「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2。除了上述涉及意识形态和经济制度的修订条文外,1999年修宪还有一项涉及法律、政治体制的重要修订,便是在宪法五条中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