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政法学研究的价值中立
从事财政法学学术研究,其次需要知晓的是在一个什么样的学术视角下去把握人文底蕴与学术研究之间的关系,脱离了政府干预和影响的社会科学是否应当建基于人文关怀的道德基础中。 这里提出了一个财政法学研究者所奉行的价值观念究竟是什么的问题。这个问题就是,是不是以维护人的尊严和自由为核心价值,还是说应当走出人文关怀,基于“专家没有灵魂”的说法, 只是在法理正义和严谨学术的前提下,对事物本身的规律性作出客观的探究和提炼。学者们一般认为,人权保障是建构财政法学的逻辑前提,也是财政法治的基本取向。如果赞同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首先是科学,那么作为一个基本的判断,社会科学本身就是一个需要从人文科学中汲取营养的科学属别。但是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重要不同点在于,社会科学是对外探求社会发展的规律并加以改造,人文科学则是对内追寻人类本身特性和规律并加以挖掘。这一点是需要看到和指出的。尽管人权或曰基本权立场是法治理论的核心基础,但财政权与财产权的衡平与协调也逐渐进入法理学界的视野。财政法学理论的发端肇始于基本权的
宪法保障,但学术观点的发展也有逐渐进化和条分缕析的趋势。从学术研究的观点立场上看,价值中立也许会成为基本权保障的递进之义。
(三)财政法学研究的常识证伪
从事财政法学学术研究,还需要廓清日常性常识(Ordinary Commonsense)和学究性常识(Scholarly Commonsense)之间的界限,并在此前提基础上开看待学术理论话语的建构和设计问题。日常性常识是指人们在生活实践中,凭藉一般的知识和技能,就可以知晓和了解的事物和信息。学究性常识则是指接受过专业训练的学术人员,凭藉在研究问题和进行理论探讨中不断累积的经验和判断,方能觉察和理解的事物和信息。社会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点即在于,所选取的研究对象,应是一个学术上值得探讨的模型,同时,这种对象和模型的导出,应是基于学术性常识的积累和转化。财政法学首先要有经济学和财政学理论基础,在明确了解财政学各种理论观点学说的基础上,进而探寻隐含于财政现象和过程之后的法理蕴意和权义关系。这里可以指出的是,财政现象和过程及其建立在法学判断基础上的财政学理论,在财政法学学术研究的意义上就成为一种日常性常识,也即从事财政法学研究不需要在法理阐释和批判的过程中进行财政基础启蒙,而应该直接从法学的角度和视野切入和展开。其实,在财政法学的财政常识之外,仍有许多值得研究和反思的范畴,比如财政法学的权力理论和行为理论研究,财政法学与财政政策的同质性和异相性比较,财政法学的私法分析与经济分析,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