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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学术理论的传统藩篱——对当下财政法学研究现状的三点省思

  (二) 学理基础上的综合兼容性
  财政法学在学理上的特点首先表现为其显著的综合兼容性,也即财政法学的研究思路和学术方法是借鉴并包容各种不同学科的理论成果和经验总结。财政法学在学理上的这种综合兼容性,可以站在三个不同的角度来理解。从理论渊源的角度来讲,财政法学是以宪政研究、人权与法治理论为其基本理论渊源的,并在亦穿插和包含了公共财政学和政府管理学的理论渊源因子;从学术脉络的角度来讲,财政法学一般是从政府和公共机构的权力运作和行为规范来对财政公秩序作出合法性和正当性考量的,但也同时也对国家干预和预算平衡等经济学说和理论进行内化和整合;从政策指引的角度来讲,财政法学研究对于现行财政制度的学理批判会使得立法机关得以郑重反应并作出政策调校,而国家财政经济政策的即时变动性则又使财政法学回转到本土化认同的基本立场上来。财政法学学理的综合兼容性一方面是由其研究对象涵盖面的广阔性决定的,另一方面也是财政法学系统化和理论化的内在需要决定的。
  (三) 学术视域上的纵横延展性
  学术性是社会科学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特征。财政法学的学术性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基于财政法学的学科新兴性而生的学术前瞻性,也即财政法学的学术资源和理论范畴与一般学科相比更具有现代性的特征,这使得财政法学在纵向的层面与法治理论关系紧密,同时在横向的层面与法制实践结合深入。二是基于财政法学的学理兼容性而生的学术综合性,也即财政法学的研究范围和理论方法是站在社会科学的整体高度来展开和深化,并在现代宪政国家的历史实践进程中同步发展。财政法学的学术延展性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理论资源上在各领域均有相应的学科支持,无论是在社会科学上讲求的知识创造,还是在人文科学上探寻的人文关怀,财政法学的促进永续发展和保障基本人权取向在这些方面高度契合;二是在研究范式上在各学科上均有相应的价值判断,无论是经济学上的效率目标,还是法学上的公平目标,无论是政治学上的制衡目标,还是社会学上的和谐目标,均在财政法学的基本价值取向上互为印证。
  二、方法的理性整合:交叉科学、关联研究与效果评估
  任何一种学问都需要运用一定的方法,或遵循特定的方式来答复自己提出的问题。恩格斯曾在《德法年鉴》中指出:“方法就是新的观点体系的灵魂。” 财政法学是一门交叉科学,相对应地,财政法学的研究方法则具有开放性和发散性的特征。 一方面,财政法学研究从财政学起步,必然会使用到财政学的研究方法,另一方面,却又属于法学的基本范畴,所以财政学和法学关联分析方法成为必要。尽管我们通常所称法学方法论与此处所提到的法学研究方法论并非是一个层面上的命题, 然而由于法学方法论独特的导向功能,依然“为法学理论的形成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为法学理论的发展指引着前进方向,促成法学学科新分支和新理论的萌生、成长和结果。” 其中实证分析和规范(价值)分析路向为法学理论研究起到了积极的启发和指引作用。另外,财政法学的财政内涵的泛同化与财政法的宪政品格,则使比较判断和宪政判断在效果评估的准据上也显得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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