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当前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大力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势在必然,而政府信用的建立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基石。就目前中国的证券市场而言,地方政府的介入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政府与上市公司更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些国有的上市公司更是地方政府一手包装上市的,上市公司普遍代表着各地方政府的形象。由于政府的强大力量,当上市公司发生失信行为时,各种惩罚措施往往不能到位,或者名不符实,这就大大降低了惩罚的可信度。证券市场信用缺失,这是一个重要因素[35] 。同时,政府为迎合舆论而向公众保证要建立“纯洁”的证券市场、保证所有上市公司都是精品的做法是非常有害的,因为一方面这样的承诺降低了投资者对风险的关注、给予投资者虚妄的期望,另一方面这样的承诺是不可能兑现的,因为不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有不同的新兴、有市场潜力、高利润的产业,通常来讲一个企业可能在某阶段是从事“优质”产业而成为“精品”企业,另一阶段则成为“夕阳”产业,成为“低档”企业。政府作出不切实际的保证会伤害证券市场的可信度 [36]。
2.树立保护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理念
上市公司信用应该符合诚实商人的标准。它是上市公司在具体的经营活动中所获得的相应的社会信赖和评价。防止舞弊,保证上市公司之公正、完全、准确的信息能为公众所利用,改善信息分布的不对称状态,减少证券投资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保障投资人利益,并促进大众投资及证券交易中的公平竞争,即成为管理证券市场、维持交易秩序的主要目的,对投资者的保护成为
证券法最具体、最直接的目的。我国证券法第1条开宗明义,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制定该法的目的之一,对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对健全证券市场,发挥证券市场功能具有重要意义。但必须指出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非保障有价证券的价值,防止投资者因证券交易受到亏损,更不是确保投资者一定能获得利益。证券投资本身就是一种风险投资。
证券法能够做到的,或者说
证券法应该做到的就是确保投资者获取尽可能充分、准确、全面、及时的信息,并排除那些妨碍投资者依自己的自由判断及责任进行证券交易的不当行为,确保投资者能公平,公正地进行证券交易。证券市场的诚信力从根本上来自于证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力。可持续发展力取决于证券市场是否是适合所在国的经济、社会和司法制度,是否在这种制度下能够为企业融资提供最佳途径。更具体的说,取决于该国是否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该国证券市场能否能有效地运行、达到促进资本的形成和有效配置以及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的目的。
3.建设科学的处理证券市场问题的机制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证券市场是建立在信息基础上的市场,信息的交换在时间和空间上存在着距离,这个距离必须依靠信用来保障。在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信用是整个市场的基础。从更广阔的社会背景看,证券市场是整个社会极为重要的一环,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定和发展。这样,上市公司信用也就成了整个社会制度的根基。上市公司信用要用尽可能具体的一系列的法律制度体现出来,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禁止内幕交易制度等。只要上市公司对法律法规规定该为的行为而不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应为的行为而为的,即为不信用。也就是说,信用就是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地履行相关义务。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发现他们在市场化发展的道路上同样经历过这种信用危机的阶段,后来经过艰苦努力,完善信用法律制度,建立信用体系,使得经济步入健康运行的轨道。因此,我们认为信用缺失根本的原因是制度缺失,信用失范的原因是制度失范。信用是通过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体现出来的,对于行为的规范与调整是法律的基本功能,当市场的基本行为缺乏法律规范,市场的秩序也必然混乱。当然,制度再完美也是相对的,因为现实情况是不断变化的。任何完善的证券市场都可能存在制度漏洞,而且也存在一些力图利用制度漏洞谋取非法利益的企业或个人,并可能由此造成证券市场交易中出现重大失误。有一套有效制度防止问题发生是证券市场发展的条件,更为重要的是有一套科学的处理证券市场问题的机制也是保证证券市场发展的必要条件。安然事件的一个启示是,有些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很好的利用了制度规定,从形式上看,似乎十分规范和全面,但对实质性重要问题却往往扭曲规则不予披露。结果是不仅妨碍了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而且还造成惩罚恶劣的公司的困难,因为这些公司的形式工作一般都做得毫无破绽,一切都符合法规。所以,在信息披露制度的改革中,SEC强调将来的会计准则应该在提出具体规则的同时,也要求公司的基本原则是要求财务报告等披露反映公司的实质性情况。这样,如果公司没有披露实质重要的事项,哪怕是按具体规则在形式上完美的,监管者也有依据加以惩罚。要过渡到基于原则的准则体系需要企业、会计师行业、自律协会等准则制定团体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施加更大的约束。从按章照抄形式主义方式到实质性财务报告方式,意味着各方要一致努力以与会计准则的目标相一致的方式报告公司情况。然而,这也意味着,并非所有的同样交易都会以同一方式进行记录 [37]。
4.健全证券市场的失信惩罚制度
证券市场上的失信行为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而这种普遍失信的状况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而言是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一个健全的信誉机制必然拥有健全的惩罚机制,而且该惩罚机制必须是可信的,以改变失信者的预期,令其守信。一个健全的证券市场必然也应具有良好的惩罚失信行为的机制。毋庸置疑,关于惩罚的规则必须是透明的,而不能只由施罚者铭记于心,令旁人觉得高深莫测。规则的不透明会造成恶劣的后果,一项惩罚规则的制定最重要的便是要达到这一目的,由于一系列明示规则的存在,以及失信者内心确认这些规则会得到充分、有力的执行,失信者会进行失信行为的成本—收益分析。目的就是要让他觉得失信的成本太高或收益并不足以抵消其成本,从而选择守信。反观我国证券市场上的失信行为,一般都是在违规操作已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下才被揭露出来,这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比如与控制公司的关联交易本身较隐蔽,会计、审计机构参与失信行为等。以上内容从惩罚机制的角度阐述了失信行为广泛存在的原因,主要是一方面惩罚的可信度不高,另一方面失信行为被发现的概率较小,从而使失信的成本很低廉,失信变的容易而且频繁[38] 。最完美的信息披露制度,如果不能严格实施,也就会流于形式,无所用处。对于证券市场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要严厉,不仅要处罚上市公司,还要处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使相互勾结做假帐的情况大大减少。更重要的是要处罚相关的当事人,罚款、吊销在金融业的从业资格、甚至还要负刑事责任。违规处罚要有足够的威慑力,以便增大违规成本,才能有效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