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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失信行为与证券市场信用建设

  4)隐瞒重大诉讼事件。众所周知,对于公司来说,诉讼事项具有很大不确定性,一旦败诉,可能会破产。在银广夏事件中,据《财经》杂志披露,一个不为人注目的事件是,该公司在上市之初及上市期间,一直存在与香港密苏尔公司涉及100多万美元的诉讼,但所有银广厦公司的公开信息中均无此事件。中国证监会查处的渤海集团在其1995、1996、1997等年度中未计提涉及1787万元的银行贷款本息诉讼也从未进行公开披露,其涉及的原山东临沂天成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也受到处罚[26] 。
  5)隐瞒担保的重大事实。上市公司为其他主体作担保也有很大的资金损失可能,应该向广大投资者披露。中国证监会查处,2001年6月,中科健公司累计为他人银行贷款提供24笔计6.39亿元人民币的担保,中关村为北京中关村通讯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提供25.6亿元的银行贷款担保。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遗漏对外担保,经查,截止到1999年12月31日,鑫光公司为金光国际有限公司在香港银行借款提供担保1429万美元,鑫光公司未在1999年年报中予以披露,迟至2000年年报才首次披露为金光国际有限公司担保1539万美元[27] 。
  6)隐瞒其他事实。有些事实是违法违规的,有些事实可能是对上市公司形象不利的,还有的是为了公司操纵利润的需要,但又属于应该披露的而事实上没有及时披露。如新疆中基实业股份公司董事长刘一隐瞒近亲属任职和本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并进行关联交易等重要信息[28] ;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在上市公告书及其后的信息披露中有重大遗漏,隐瞒大额投资及投资收益事项 [29]。
  2.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数量极不充分
  完整性是指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作出投资决定的信息都必须披露,不得故意隐瞒或有重大遗漏。完整性原则要求义务主体,向投资者提供所有影响其判断证券价值所需的全部信息资料,包括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不得故意隐瞒和遗漏任何重大信息。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上市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对公司证券价格变动不利的信息不愿披露或简化披露,使其披露的信息数量极不充分,主要表现在:
  (1)财务报表流于形式。财务报表在上市公司披露报告中处于核心地位,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经营情况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但由于我国会计制度和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存在许多差异。而信息披露制度中的财务报表的规定又不统一,导致同一行业的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年度报表的内容、程序、格式、时间和编制方法上往往相差甚远。许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流于形式,对—些重要信息有意识地少提供,甚至借故以保护商业秘密不予公布,从而使信息公开的充分性得不到体现。
  (2)上市公司所属机构的信息披露不完整。企业为了在竞争中取得垄断优势,越来越向规范化、集团化方向发展。经营业务、分支机构的复杂多样使提供分部信息日显重要。而上市公司披露的多是汇总后的数据,投资者难以根据一种聚合的数据对整个公司进行评价,难以预测其投资的风险和报酬,不易掌握局部经营活动对整个公司的影响。因此,对分部信息的披露有助于提高投资者决策的有效性降低决策的风险。美国在其会计准则《工商企业分部财务报告》中要求工商企业披露有关行业、主要客户、国外经营和出口销售等分部信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此方面则要求上市公司和经济实力强大的企业公开重要的行业和地区分部销售或其他营业收人、分部的成果、分部使用的资产、分部之间定价的基础等信息。在我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附注中,也要求按行业、地区显示有关分部的主营业收入、税前利润、净资产三项信息。但与美国或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公示的分支机构信息相比,对分部使用的资产、分部的债务、营业利润、分部间的定价等重要信息未能反映,对分部的划分标准也未明确。这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备。
  (3) 缺乏社会责任方面的信息披露。一个企业的成功与否,不仅取决于其经济实力强弱,而且有赖于企业在公众心目的形象,所以人们在关心企业的经济效益时,亦关注企业的社会效益,关注企业在就业、环境保护等方面所作的努力。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有利于取得公众的好感,从而降低筹资成本。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环境保护是当今世界共同关注的问题,我国政府为了保护环境资源,近几年来曾强制关闭了一些经济效益比较好的环境污染大户。我国目前许多上市公司都缺乏社会责任方面的信息披露。如果上市公司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且未向投资者公布这方面的信息,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将会增大。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不够
  及时性是指根据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及时地披露有关信息,确保所有的投资者平等地利用重要信息,防止内幕交易。信息具有时效性,随着时间的推移,信息的价值将逐渐减少。任何信息均具有时效性,随着时间的转移,信息的价值将逐步减少,而千百万人赖以赢利或止亏的证券信息当然更是如此,所以上市公司应遵守及时性原则,以最快的速度将公司信息传递给投资者,以利于投资者及时作出决策,减少信息延误所带来的投资风险。我国《证券法》第60条61条分别规定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提交。在这样长的时间间隔里,会使所披露消息失去时效,降低了信息的使用价值,同时也助长了一些小道消息的滋长蔓延。并且,大多数公司都挤在期限的最后10天或最后几天才公布。被称为中国证券市场诈骗第一案的红光实业,在上市申报文件中隐瞒了其工厂的固定资产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的事实,而是在会计报表中采取虚拟资产挂账的手法处理,即将已经没有生产能力、已经完成折旧的固定资产及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已经超过受益期限的待摊费用、待处理资产损失等项目,常年累月挂账以达到虚增资产的目的[30] 。中国证监会查处后,对为上市公司审计的蜀都会计师事务所也作了处理。猴王股份在上市几年间,被猴王集团占用资金8.9亿元,还为猴王集团担保2.44亿元,两项累计11.3亿元,大大超出了其资产9.34亿元,资不抵债[31] 。在银广夏事件中,据《财经》杂志披露,一个不为人注目的事件是,该公司在上市之初及上市期间,一直存在与香港密苏尔公司涉及100多万美元的诉讼,但所有银广夏公司的公开信息中均无此事件。2001年6月,中科健公司累计为他人银行贷款提供24笔计6.39亿元人民币的担保,中关村为北京中关村通讯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提供25.6亿元的银行贷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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