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严重误导性陈述,指信息披露中存在以似是而非、故弄玄虚的语言,容易使公众产生歧义性理解的内容。在证券市场上,会使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的会计信息种类很多,其中尤以盈利预测为最,他们经常使用的手法有不适当地预测未来销售量和采用不恰当的方式、方法。在会计报表中,未来销售预测也不是空口瞎说,需要用合同说话的,但有时一份假的合同、双方没有诚意的合同、内置“软条款”的合同都可以使会计报表化腐朽为神奇,充当虚假预测的帮凶。如1998年我国新上市公司有60家作了盈利预测,根据该年中期报告数据统计,中期完成全年预测盈利的比例超过50%的共有10家,1999年新上市的近60家公布中报的上市公司中,有近28家的中期业绩低于其盈利预测的50%。其中桦林轮胎、宝华实业和哈空调1999年上半年的净利润分别只完成全年预测的10.6%、15.3%和18.7%。尤其是宝华实业1999年预测每股收益高为0.678元;上半年实际只完成0.147元,盈利预测大为“缩小”。再如东方锅炉为了达到股票上市的目的,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对1992年至1994年的利润进行调整,编造虚假财务报告,在此基础上预测了未来具有良好的收益前景[21] 。由于许多中小股民对招股说明书上其他财务数据的理解和分析不在行,他们的投资多数情况下是参考每股收益和盈利而决定,因此要具体完善招股说明书中的盈利预测的规范,对盈利预测与实际盈利差距的允许范围及预测作出人的责任具体化,可在很大程度上要求预测作出人尽勤勉义务。
预测性信息的披露必须具有现实的真实条件和合理逻辑,并且本着审慎的原则做出。一旦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先前做出预测的真实条件和合理逻辑不再存在而使预测性信息变得不真实或具有误导性成分时,披露人有义务及时披露并更正预测信息;否则就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嫌疑。不能仅以预测性信息本身的不确定性为理由放弃监管,无论披露的预测信息是法定披露还是自愿披露,如果预测未基于真实条件和合理逻辑,与事实有重大差距,并且确实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则足以构成虚假陈述。预测失实是否构成虚假陈述,取决于该预测在预测时是否有合理基础和陈述者的主观状态。如果预测者明知其预测不可能实现,或不希望实践其预测,或根本不相信其有能力付诸实践,那么该预测为错误预测,构成虚假陈述。例如,美国的计算机科学公司于1970年1月23日公开了一份盈利预测报告,预测在该财务年度结束时(1970年3月27日)公司1.28万股股票每股收益1美元。事实上该年度每股收益仅41美分。预测与事实出现差距的原因是,该公司3年来投资开发一种新计算机系统,总投资将近1000万美元,此投资费用从该财务年度收入中扣除,但是该项投资开发最终失败。法院认为,判断该预测是否虚假陈述取决于计算机科学公司在作出预测时是否有合理的理由。鉴于在预测发布前,已有各种迹象表明该计算机系统开发将失败,法院因此认为此预测没有合理的理由和基础,所以是不真实的,构成虚假陈述 [22]。
并且,上市公司对其预测信息有及时更新义务。美国证券司法实践表明,“陈述一经作出,即有积极义务去更正任何不实陈述以及有义务去对任何重大变化向公众进行更新”[23] ,“如果没有对招股说明书作及时补正不仅可能构成欺诈,而且持有错误招股说明书的购买人还可以要求撤销已进行的证券销售。”[24]
(3)重大遗漏性陈述,指信息披露中遗漏或隐瞒了广大投资者应该知道的重大问题或其中一些因素。
1)隐瞒不能正常经营、生产的重大事实。被称为中国证券市场诈骗第一案的红光实业,在上市申报文件中隐瞒了其工厂的固定资产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的事实,而是在会计报表中采取虚拟资产挂账的手法处理,即将已经没有生产能力、已经完成折旧的固定资产及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已经超过受益期限的待摊费用、待处理资产损失等项目,常年累月挂账以达到虚增资产的目的。中国证监会查处后,对为上市公司审计的蜀都会计师事务所也作了处理。像这里的会计信息,如果没有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马虎”,是不可能进行披露,并使广大投资者蒙受损失的。注册会计师完全可以严格审计程序,进行账实相对、账账相对、账证相对,审查实物资产的真实价值。
2)隐瞒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重大事实。我国证券市场上“一股独大”的现象比比皆是,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往往名目众多,金额巨大,猴王股份、三九医药都是这方面的典型,大股东往往以不知真实价值的实物资产,从上市公司置换走资金,经中国证监会调查,猴王股份在上市几年间,被猴王集团占用资金8.9亿元,还为猴王集团担保2.44亿元,两项累计11.3亿元,大大超出了其资产9.34亿元,资不抵债。这样重大的事实,因为有大股东在控制,往往故意隐瞒。与此相类似的还有三九医药,在2001年8月发布的关联交易公告中标,公司与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定期存款协议,累计存款达11.43亿元。业界人士认为,这实质上是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关联交易,因为三九集团拥有深圳金融租赁公司50.5%的股权[25] 。在市场经济中,关联交易是法律允许的,包括母子公司之间的资产购销、委托经营、资金往来等,但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往往表现为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3)隐瞒委托理财的重大事实。在市场经济中,委托理财也是一种经营方法,但作为上市公司,必须要向证券市场广大公众披露。2001年银广夏造假事件曝光,牵连一些股票价格大跌,其中包括银鸽投资。银鸽投资在此前委托上海慧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德邦资产控股有限公司管理1.2亿元资金,两理财公司其资金全部用于购买银广夏股票,到年底,两理财公司坦言,无力还款,银鸽投资的损失不可避免,而广大投资者并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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