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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承诺相关问题探究

  (四)妇女同意被拐卖的是否还构成拐卖妇女罪
  我国新旧刑法均将贩卖人口的犯罪置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那么,拐卖人口的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是个人法益还是社会法益呢?从拐卖妇女罪的体系位置上看,似乎侵犯的是个人法益。如果认为该罪名所侵犯的是个人法益的话,则妇女同意自己被拐卖的,实践中也曾发生过贫困地区的妇女积极要求人口贩子将自己拐卖到发达地区的案例,因为符合被害人承诺的条件,而不认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呢?笔者认为在得出结论之前必须搞清楚拐卖妇女罪的保护法益。关于拐卖妇女罪的法益,或者说客体,权威教科书的观点认为,是人身权利中的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至于在多数情况下可能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及家庭关系,并不是构成拐卖妇女罪必须侵犯的客体。[13] (P.486) 另有学者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拐卖妇女、儿童罪不仅侵犯了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而且还影响了被拐卖者家庭的稳定。[14] (P.1070) 如果认为拐卖妇女罪侵犯的法益是人身自由的话,正如同意他人关自己几天因为存在被害人承诺而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一样,则成年妇女同意被拐卖的,显然应认为不构成犯罪。如果认为拐卖妇女罪侵犯的法益是家庭的稳定的话,如果未婚女子自己及其父母均同意被拐卖的,则也不应认为构成犯罪。如果认为拐卖妇女罪保护的法益是人格尊严的话,则正如同意他人辱骂自己不构成侮辱罪一样,则成年妇女同意被拐卖的,同样不构成犯罪。再则,妇女同意自己被拐卖的,社会危害性不至于很大,放任这种行为也不至于给社会带来多大危害。因此,笔者倾向于认为,拐卖妇女罪的保护法益是妇女的人身自由,妇女同意自己被拐卖的,因为构成有效的承诺,而不构成拐卖妇女罪。当然这个问题还需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1]李海东. 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8.
[2]冯军. 被害人承诺的刑法涵义[A]. 赵秉志, 主编. 刑法评论(第1卷)[C].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2.
[3] [日] 大冢仁. 刑法概说(各论)(第三版)[M] 冯军, 译.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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