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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承诺相关问题探究

  构成有效的承诺的条件之一,就是承诺必须处于承诺人的真意。由于被害人的错误而得到的承诺,通常不是有效的承诺。但是,如果不是事实错误,而是动机错误,则不影响承诺的有效性。例如,一个医生告诉病人说,我现在是在用性交的方法对你进行检查治疗,而病人还真以为医生在对他进行治疗呢,则属于事实欺骗,行为人关于性交的承诺是无效的。相反,医生若对病人说,你若与我发生性交,则对你健康的恢复有好处,则属于动机欺骗,不影响承诺的有效性.[7](P.132)
  还有一个问题值得研究,行为人的动机好坏是否影响承诺的有效性,或者说,在承认基于承诺的行为的合法性时,是否必须考虑承诺的动机、目的和意义。在日本,被告人以装成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的目的,得到被害人的承诺,让其使用中的汽车与自己的车相撞,致被害人负伤,对此事案,最决昭55.11.13集34.6.396提出:“被害人对身体伤害给与承诺时是否成立伤害罪,不仅应按存在承诺这一事实,而且应按照得到上述承诺的动机、目的、伤害身体的手段、方法、损伤的部位、程度等各种事情综合决定。像本案这样,以伪装成过失发生的汽车相撞事故以骗取保险金的目的,得到被害人的同意,让其故意地与自己驾驶的汽车相撞,使其负伤的情形,因为得到上述承诺是用于骗取保险金这种违法的目的,是违法的,并不引起阻却该伤害行为的违法性,这样解释是相当的。”[8] (P.359)但是,笔者认为,尽管行为人承诺的动机是不纯的,但行为人作出承诺时对其承诺的后果或者说自己因为承诺所遭受的影响是有清醒认识的。承诺的动机不纯,也不能否认承诺本身的真实性。我们不能认为一个人因为承诺别人砸掉自己的电视机是为了骗取保险金,而否认行为人承诺意思的真实性。其动机不纯,可能构成别的罪名,如保险诈骗罪的共犯,那是其他法律评价的问题。我们不能认为,行为人除构成保险诈骗罪外,还构毁损财物犯罪。在承诺有效性的评价上,考虑动机的好坏,这通常是行为无价值论的观点。结果无价值论者,通常不赞成进行行为动机本身的评价。[9] (P.251)
  三、意思表示说与意思方向说
  关于承诺的表示方式,以前存在意思方向说与意思表示说的对立。意思方向说认为,承诺的意思只要现实存在即可,不要求以某种方式表示出来。意思表示说则认为,承诺的意思必须以语言、举动等方式向行为人表示出来。但这里的表示,除了明示以外,也包括默示。[9] (P.251) 例如,某妇女乙对邻居甲男素有好感,一日其丈夫出远门,其晚上有意虚掩屋门。深夜,甲男出来方便,见邻居乙女屋门虚掩着,心中窃喜,于是悄悄溜到乙女的卧室(甲男知道乙女的丈夫外出未归),并装成乙女的丈夫躺在乙女旁边欲行奸淫。其实乙女早就知道来人是谁,但佯装不知,致使甲男自以为偷奸成功。对于该案,持意思表示说者,会认为由于缺乏承诺的意思表示,不符合承诺的条件,甲男构成强奸罪的既遂,或者至少构成未遂。而持意思方向说者,则认为由于客观上存在承诺的意思,因此缺少强奸罪保护的法益,而不构成强奸罪,或者至多是未遂。德国发生的例子是,在化妆舞会上,外甥扮演借钱人时向其伯父借了手表,然后把借的手表拿去当了,回家后看见伯父将表赠送给他的信,被认定为侵占未遂。[10] (P.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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