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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承诺相关问题探究

被害人承诺相关问题探究


陈洪兵


【关键词】承诺  动机  法定刑  个人法益  超个人法益
【全文】
  一个人用推土机将他人房屋推倒,显然是刑法中故意毁损他人财物行为。但是,如果他人应房屋主人的要求而这样做,他的行为就明显不是犯罪行为。罗马法学家乌比安的名言“被害人自愿者无不公正可言”(nulla iniuria est, quae in volentem fiat)是至今法学家们在论述利益人允诺问题时经常引用的法谚。在德国刑法理论中,利益人允诺理论是以同意与承诺两个不同的概念为基础的。承诺是指具体法益所有人所表示的允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被害人的承诺,保护的法益仍然受到了损害。在我们上面举的推倒他人房屋的例子中,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中故意毁损他人财物的构成要件。因此,按照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犯罪构成模式,利益人的允诺所阻却的只是违法性,但其仍然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而同意是指构成要件行为本身的成立就是以利益人的意愿为前提的犯罪构成中利益人的允诺。刑法中有许多这样的犯罪构成,比如女方同意而与男方发生的性行为,这一同意不是阻却违法,而是这一行为从一开始就不是构成要件中的强奸行为。也就是说,关系人的同意在这里阻却行为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它与被害人承诺不同,是阻却构成要件的内容。[1] (P.69-70)人们通常认为,所谓被害人的承诺,是指法益主体对他人以特定方式侵害自己可以支配的法益的行为所表示的允许。但有学者认为,在法益主体对他人侵害自己可以支配的法益的行为表示允许的情况下,该法益主体就很难说是被害人,因此,用“权利人的同意”来表述所谓“被害人的承诺”的情形或许更准确。[2] (P.62)笔者也认为,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性交,主人同意他人进入自己的住宅等,无论如何不能认为女方或主人是被害人,相反,她(他)们是受益人。事实上,这类行为人不仅不受害反而受益的情形,在刑法中进行讨论得意义也不大。而在刑法中有意义的只是那些客观上侵害了行为人一定法益的行为,如同意他人毁损自己的财产。当然为了讨论的方便,我们还是按照“惯例”使用被害人承诺这一概念。关于被害人承诺问题,国内学者已经有过一些探讨,但有不少问题仍有深入探讨的必要。下面笔者就被害人承诺的相关问题作一些探讨,以期对深化该问题的研究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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